发布时间:2025-07-15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 言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的专业影响力,促进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交流共享,增强团队业务能力,我所开展“捷华30年”优秀案例征集与评选活动,作为“捷华30年”系列活动的延续。这一活动旨在挖掘和展示捷华律师在过去三十年中承办过的能够展示律师专业技能、策略运用、法律问题解决能力,彰显捷华律师专业实力与服务质量。
本次活动吸引了多位律师踊跃申报,现按申报顺序逐篇发布各案例。
叶某与李某、戴某、中国R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承办律师成功说服法院突破惯性裁判模式,为当事人额外争取到赔偿比例,有效提升了赔偿金额。
01
案例概要
2023年10月14日18时许,原告叶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南通市崇州区崇州大道和通沪大道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与被告一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叶某受伤,两车受损。
2023年12月5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原告对该责任认定仍存异议。
原告叶某委托本律师后,律师研究伤情情况,原告伤情为硬膜外出血、硬膜下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情况不构成法医临床上的人体残疾,但可能符合精神残疾,据此向法院申请了精神与智力状态的鉴定,鉴定后确认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 ,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最终案件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中国R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事故损失 217886.45 元;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83 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负担 38 元,被告中国R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745 元;鉴定费6124.5 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3416.5 元,被告中国R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08 元。
02
争议焦点
原告误工费的计算
对于事故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
03
案例亮点
疑难性、复杂性、创新性体现
本案原告误工费计算复杂
原告的工资构成复杂,原告的月收入为6000元以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个人业绩即审计的项目的多少来确认,单位每个月发放基本工资三千多元,另外将原告工资2160元用于缴纳原告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部分是从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中直接扣除,且单位部分也均由原告工资进行支付。因此原告的工资应当为:收到工资+已缴纳的公积金+提成+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原告工资计算复杂,律师联系原告调取了公积金缴纳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另外由于原告的单位在原告受伤后还向原告支付转账了一笔绩效工资,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即原告应当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律师联系原告用人单位要求开具证明,证明事故支付款项的内容和明细。最终法院将事故后支付的款项也计算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误工费。
对于事故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双方为同等责任,一般法院会认定赔偿责任为双方各50%,但律师调取了交通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在庭审中提出以下理由,认定被告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叶某当时在黄灯亮起时,已经通过停止线可以继续直行。
李某未遵守交通标志,在车道停止线处未减速、停车,李某驾驶车辆右转弯但未避让直行车辆。叶某直行并且已经通过路口时,李某在路口右转撞到了某,李某行驶的车道上已经明确标注停止线,停止线的设置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有效安全畅通的,遇到设置“停止线”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停车、避让再通过,其作为拐弯车辆也未避让直行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李某在右转时没有提前打右转向灯,导致其他车辆无法提前观察或预测到李峰车辆的走向。从监控视频上看,李某在已经完成右转时才打起右转向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李某在右转时没有按照红色的右转引导线进行行驶。李某在拐弯时明显绕开导向车道,直接开到第二条车道才导致撞到了叶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赔偿比例为55%。
本案承办律师
杜敏捷 律师
lawyerduminjie@163.com
专业领域:
公司与商事
劳动与人力资源
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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