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1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言
儿童节是专为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福祉设立的节日,《学前教育法》选择在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被视为“献给孩子们最好的儿童节礼物”。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呼应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旨在通过儿童节,向全社会传递“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并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为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一共是85条。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实现了学前教育法律从“0”到“1”的突破,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进入依法治园的新阶段。那么,《学前教育法》有哪些亮点和创新值得我们关注呢?
01
明确属性定位,坚持政府主导
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了遏制资本逐利,法律明确禁止社会资本“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上市公司不允许持有和控制任何形式的幼儿园,幼儿园一律不准上市,严守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法律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明确了政府对学前教育资源的规划配置责任,规定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移交政府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
重点条款解读
《学前教育法》第2条
《学前教育法》第2条规定学前教育的对象范围为“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但在第84条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那么,幼儿园开展0-3岁幼儿的托育服务,有明确法律依据吗?对此,上海市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应依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该条例明确“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02
凸显“儿童为本”,禁止“小学化”倾向
法律专设了“学前儿童”一章,共计9条,围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将《宪法》和《教育法》保障的儿童受教育权利具体化。首次提出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强调适龄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保障平等受教育权。
规范保教活动,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重点条款解读
《学前教育法》第13条
《学前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那么,该如何理解“最有利于”原则?对此,可以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具体可概括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意见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五个方面。《学前教育法》以该项原则为指引,将“特殊、优先保护”落实到了具体条款中。如“特殊保护”体现为“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优先保护”体现为“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03
严格准入资质,强化教师职业保障
《学前教育法》第44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的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为了进一步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教育部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准入查询的具体要求可以阅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专题解读《新规速递 | 教职员工入职前要进行准入查询》。
《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地位、薪资待遇、职业发展、培养培训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幼儿教师的尊重和保护。如,“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明文入法,将教师的职业尊严从个体坚守上升为了集体共识;赋予“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畅通了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的路径,拓展了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重点条款解读
《学前教育法》第80条
《学前教育法》第80条针对幼儿园的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师德失范行为或危害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规定了责任主体、处罚和追责机制。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违法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特别提醒,幼儿园负责人在管理教职工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存在失职失责情况的,也将被依法严肃追责,如未立即停止涉事教职工工作,或发现教职工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本文作者
陈琳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chenli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教育与培训
公司与商事涉外法律事务
环境社会与治理
金融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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