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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忠诚协议效力的考量因素探究(上)

发布时间:2025-03-11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摘要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上争论不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笔者认为,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考量,除了要考虑维护婚姻稳定的效果外,更要考量婚姻维护成本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关于忠诚协议的概念、类型和

效力争论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约定彼此遵守夫妻忠实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给付一定的财产赔偿,此类民事协议在实务中被称作忠诚协议,又名忠实协议、忠诚保证书[1]

忠实义务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根基。先秦《诗经》的《王风·大车》中就表达了自设忠实义务的誓言:“谷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皦日。”忠实义务在古代也被立法者所承认,“七出三不去”中的一项便是“淫”。《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2]

忠诚协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婚前签订,约定一方如有不忠行为(如出轨、婚外情、离婚等),违约方给与守约方相应的补偿;另一类是婚后签订,常见于婚姻出现感情危机时,为了防止婚姻解体,夫妻一方或双方所作出的承诺。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主要有无效论和有效论两派观点。支持“无效论”主要原因为:

一是忠诚协议应当由情感道德约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二是忠诚协议违反了损害填补原则,因为违反忠诚协议属于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后果依法裁决,而忠诚协议赔偿是事先约定的;

三是忠诚协议侵害公民人身权,因为婚姻关系是长期契约,双方签订之时虽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但是随着时间迁移,双方各自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可能并不一致,忠诚协议反而成了限制双方追求幸福的枷锁,亦与宪法精神相悖。

支持“有效论”主要原因为:

一是忠诚协议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一般规定;

二是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有助于双方慎重对待婚姻,且从道德上具有正当性。

关于忠诚协议效力争论,笔者认为,“有效说”与“无效说”主要局限于法解释学的内部视角,双方各执一词,容易陷入争论循环的怪圈,难以让对方信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策或社会目的的工具,法律制度的立与废取决于该项制度具备的功能以及该项制度是否满足预期的社会效果,不妨借助经济学视角切入分析问题,从而更有效的转换研究路径。

 

 

 

结婚的原因、我国婚姻所面临的挑战

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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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原因分析

 

实践中有人认为,忠诚协议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婚姻解体,那我们不妨追根溯源,人们为何要结婚?

婚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存在“看得见”的好处。婚姻不仅满足了双方情感需求,也在适应生存、对抗贫穷、财富积累、抚育子女等方面,满足了经济学基本的效率原则。

  • 提高经济效益。结婚相较于单身而言,是一种省钱高效的生活方式,主要得益于比较优势的实现和交易费用降低。首先,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夫妻之间寻求协作和合适的劳动分工,比如在家务劳动、抚育孩子、创造经济收益之间,夫妻之间通过发挥各自所长,从而实现家庭整体收益最大化。其次,由于夫妻关系是一份涉及身份和财产的长期契约,这也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比如,夫妻一方因正当用途而需要资金周转,基于长期生活所建立的了解信任以及财产共有,另一方往往不会再进行调查了解、要求担保、写借条等方式,而直接将款项划给需要方,降低了交易成本。再次,有助于降低生活成本。生活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比如,住房、家具、厨具等固定支出,不会因为增加一个人而增加。最后,婚姻还有助于风险整合,比如一方暂时失业,可通过增加劳务而保障家庭正常运转;公共产品,比如家庭成员都可以使用书架上的书、欣赏墙上的画。正如加里·斯坦利·贝克尔指出,“正像企业一样,夫妻双方通过订立一份把他们长期结合在一起的契约,避免了支付交易费用,降低生产成本……家庭就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单位”[4]。 

  • 满足性需求。性是人类基本需求,但性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很少在公开场合谈论,导致搜寻性伴侣成本较高。通过缔结婚姻方式,配偶成为彼此稳定的性伴侣,从而降低性生活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双方降低感染性疾病的风险。

  • 抚育子女。子女是父母爱的结晶,也是婚姻存在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抚育子女成长、成才是一项漫长的过程。教育不仅是亲情付出,也是一项长期投资,父母回报在后半生显现。婚姻作为长期契约,稳定的关系对抚育子女有重要作用。从大众认知来看,单亲家庭的子女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且由于单亲家庭在抚育子女方面存在更大的经济压力,往往在亲子关系建立、教育投资支出方面存在不足。重整家庭中,继父/继母与继子关系更容易紧张,无法与父子、母子关系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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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婚姻所面临的挑战及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数据,从2003年至2024年,我国结婚登记人数在2013年达到峰值后,近十多年来,结婚登记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反,离婚登记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另外,我国离婚/结婚对数比例在2020年之前呈现稳定上升趋势,并且近五年来一直高居不下。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婚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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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至于遭到挑战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教育水平提升等密切相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乃“时势使然”,主要如下:

  • 首先,家庭模式趋于小型化,离婚成本降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改革开放后,我国家庭模式趋于小型化,这摆脱了传统的大家族模式,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让年轻夫妻逐渐脱离父母经济支持,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加上普通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孩子,夫妻抚养成本降低,导致夫妻离婚更加便捷。

  • 其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自身抗风险能力提升以及对婚姻需求降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经济繁荣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打破了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理念。另外随着我国教育水平提升,特别是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挣钱能力随之增强,经济独立提高增加了自身抵抗风险能力,婚姻成了非必需品,离婚决策也更加容易。

  • 再次,缺乏包容。婚姻是两个人相互磨合,不断成长的过程。正如加拿大知名亲密关系咨询专家克理斯多福.孟在其著作《亲密关系》中所言,所有夫妻关系一般都会经历这样的过程——从蜜月到幻灭、冷漠,再到各自成长,最后发现亲密关系相处的真谛,进而成为一对相濡以沫的模范夫妻。由于缺乏包容,很多人在对婚姻“幻灭、冷漠”阶段,选择结束婚姻关系。

  • 最后,男女比例失调,“将就结婚”更容易导致离婚。由于男女比例失调,结婚对象选择变小,导致很多农村地区男性将就结婚。这类婚姻缺乏感情基础,面对生活中的柴米油盐,更容易产生冲突,双方选择离婚。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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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  律师

yyyangmin@163.com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公司与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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