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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构建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之间沟通的桥梁

发布时间:2022-09-20

【万玲娣】【企业破产与清算】


    2020年6月8日上海泰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洁洗涤”或“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泰洁洗涤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依法履职,经查,债务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洪某某出资180万元、侯某某20万实际出资200万元,股东施某某、张某某、柳某某4800万元均未实际出资到位。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对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追缴出资,但本案中,三位未出资的年轻股东未参与实际经营,且自述收到原股东邀请后才加入公司,背负如此巨额债务将会给三位年轻股东未来生活带来极大障碍,如何在维护债权人权益与平衡股东义务间寻求一条出路,是对管理人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


1、 管理人积极主动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沟通的桥梁。

    本案中,由于实控人洪某某及其配偶候某某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时已系失信被执行人,并且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该二股东也明确向管理人表达其无财产,虽有心清偿债权但实际却无任何能力,而2015年入股债务人的三位自然人股东法律意识并不强,并且坚持认为自己是受洪某某欺骗才入股债务人,认为自己已经是受害者,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出资的责任。法理不外乎人情,本案管理人虽依法可追究股东的未出资责任,但管理人了解到三位股东实际情况后,认为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兼顾三位股东的利益,使上述两者之间达到平衡才能够使本案有一个较为妥善的结局。


    管理人在起诉追收未缴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在积极斡旋,多次组织三位股东和普通债权人前往管理人处进行谈话,在多方的积极努力下,普通债权人同意将已确认的普通债权进行调减,在此基础上,管理人也主动降低了应当收取的管理人报酬,进一步减少了股东的压力。该和解方案,在三位股东付出最小代价的同时保障了所有债权人获得了清偿。可以说,本次破产和解案,对于三位年轻的股东也是一种警示,加强了他们的法制意识,经过本次经验教训,三位表示已充分了解到了成为股东不单是可以享受权利还需要承担很多法律上的义务,三位也充分表达了对管理人以及法院的认可。


2、 管理人在股东与普通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后,迅速推动和解进程,以最短的时间清偿债权。

    达成和解意向后,管理人第一时间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以及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心取得联系,告知了和解事宜,并询问是否可以以签订和解协议的形式达成和解。宝山分中心明确回复管理人,虽然其部分的债权系全额清偿,但由于事实上存在签订协议后不履行的可能性,经社保中心市局回复,其不同意签订和解协议。管理人在了解情况后,积极与宝山分中心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可通过所有债权人投票表决的形式达成是否通过和解方案。管理人在第一时间制作和解方案(草案),并交所有债权人以及三位出资股东进行投票表决,获得所有人一致支持。


    管理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将破产清算案转入和解程序,法院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转和解程序的裁定;管理人又于2012年3月26日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方案,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认可和解方案的裁定,管理人根据裁定立即清偿了所有债权。自管理人申请转入和解至分配完毕,用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管理人与法院之间保持高效的沟通,提高了司法效率。


 

3、 管理人选用专业中介机构,以高效、便利的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名下车辆所在处,但该车辆年久失修,无法正常行驶,接管该车辆可能需预支拖车费、维修费、停车费等费用,然而当时管理人名下未接管到任何财产,无力支付任何费用。管理人与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人员取得联系,协商由国拍公司采用“一条龙”服务形式,进行先维修再拍卖,维修款在拍卖款中扣除的方式处置该车辆。该处置方式充分体现了管理人对于财产处置的经验以及灵活性。

 


4、案件终结后的矛盾解决

    本案终结后,债务人公司仍继续经营,管理人需归还接收的公章以及营业执照。由于施某某、张某某、柳某某仍担心归还公章后洪某某还会在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致使债务人进一步产生债务。对于三位股东的担心,管理人主动召集所有股东召开关于公章和营业执照归还事宜的会议。在送达书面开会通知后,洪某某及侯某某无故缺席,会议中,管理人拨通洪某某电话询问其意愿,洪某某表示其愿意让柳某某接收公章和营业执照,并表示破产案件终结后,其愿意配合其他股东解散债务人公司。管理人在案件终结后,对于股东现有的矛盾进行了调和,得到了股东的充分认可。


    综上,上海泰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已圆满终结,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法院还是管理人都会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其中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股东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需要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在法院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从多角度考虑发挥管理人的职能,尽可能协调矛盾,避免矛盾加深,找到双方乃至多方之间能够接受的平衡点。作为管理人,我们希望破产案件并不只是一段简单的终结,而是若干未知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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