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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故意伤害案获得不予起诉结果

发布时间:2022-10-17

【龚梅】 【刑事案件代理】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件刚刚步入大学的在校大学生,因为所谓的“力挺朋友”“哥们义气”而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本案的主人公张三(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全文用化名“张三”代替)在本案案发之时仅是一名刚刚成年不久的青年大学生,其本与本案受害人完全不认识,也从未打过任何交道,在其朋友的朋友因为与受害人产生一些琐事摩擦后,由于其朋友喊着他一起去受害人处宿舍,才陪同其朋友来到了案发现场。案发之前张三一直在案发现场的隔壁房间与他人交谈,直到听到案发现场传来激烈的争吵声,因担心其朋友的安危,才冲动地进入现场,与本案的受害人扭打在了一起,最终造成受害人右额窦骨折的后果。之后该事件被公安机关进行了相应的侦查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后便将本案向检察院移送,此时张三的父亲找到代理律师,代理律师正式介入到本刑事案件中。

二、办案思路
      由于侦查阶段张三被取保候审,因此代理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与张三进行了当面会谈,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节,同时也来到当地检察院进行了案卷的调阅和研判。
      在与张三交谈的过程当中以及详细阅卷之后,根据本案的关键事实,法律检索了相关的判例后,类案判决上多件都是判了有期徒刑的缓刑。 因此辩护策略上,团队也经过了讨论,鉴于本案的张三尚是在校大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相结合有利于张三正常就业生活的出发点,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代理律师结合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免于刑事起诉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了辩护是否能成功的机会和风险,为张三确定了刑事诉讼法上“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思路:这为后续的整个案件的超越预期的案件的结果树立了基石。
      第一,从主体出发,张三在案发之前是一名刚刚进入大学校园的大学生,其在校期间无其他不良表现,更没有其他犯罪前科劣迹,此次案件系一时冲动引发,是偶犯、初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第二,从主观要件出发,本案系临时触发,张三事先对本次案件的发生并无主观故意。张三本人与受害人原先根本不认识,也从无过节。直到案发前,张三接到朋友打来的微信电话,朋友约张三的时候,张三本人也不知道朋友叫他的目的,其本人也根本没有想要伤害任何人的故意。 而且在本案案发后,张三从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通知后便自行至学校警务室自首,全程都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所有的侦查活动,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多份文书中如《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等,也均提到张三系自行至警务室自首。
      第三,从事后积极补救的细节来看,案发之后,张三不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也积极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并即时付清医药费数万元整,因此取得对方的谅解。双方现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受害人也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可以对张三从宽从轻处理。
      综上,鉴于本案系一起在校园内的在校学生因一时情绪冲动、逞英雄而发生的情节较轻微的轻伤案件,有别于社会人员的寻衅滋事以及涉及黑恶势力性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且基于在引发本案的起因中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又有自首以及积极赔偿受害人已取得谅解等诸多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代理人慎重考虑了本案的前因后果、具体的事实和情节,以及对委托人最有利及检察院也可能支持我方观点出发,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及《辩护意见》,以盼检察院在考虑本案诸多的具体情节后,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出发,可以对张三涉嫌故意伤害罪不予起诉。

三、办理结果及办案体会
      在代理律师提交了根据事实、案卷材料等认真撰写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与承办检察官积极的沟通以后,说服了承办检察官也秉承着在法律框架之内,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组织嫌疑人,代理律师,社会各界代表等召开了一次现场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嫌疑人张三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了认真悔过,承办检察官也进行了多次的普法及教育,社会各界代表也纷纷发言表示,结合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张三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张三也应该在接受普法教育后,以最小的代价重新回归社会,今后做一个正能量有担当的人。
      最终,代理律师说服了检察官,最终本案以检察院出具“酌定不起诉”的结果而结案,为张三家庭带来了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较为圆满的结果,减轻了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的重压,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一个家庭。 因此刑事案件,调查研究全案后,建立一个务实可行又对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策略是最为关键的第一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确定辩护策略这是策略性、方向性的,过高或过低未必是最佳方案,否则就不可能有目前的这个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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