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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实务案例之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2-10-18

【龚梅】 【民间借贷纠纷】


一、事实简述
      出借人:甲 (本案原告)  借款人:乙(本案被告)   第三人:丙
      我方在本起案件中代理出借人甲方和第三人丙方,也即本案原告。
      借款人乙为了使用资金,欲向丙借款450000元,而丙身上因资金周转不开,便将甲放在其身边的闲置资金出借给乙,并向乙表明该款项系甲出借,因此,乙在获得出借款项后,也向丙出具了由其亲自书写的出借人为甲的45万元借款的借条。后实际上,丙共计将甲存放在己处的480000元闲置资金从丙自己的银行账户里转给了乙。由于乙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间向甲还款付息,因而甲将乙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向其归还本金以及按照月息1%计算的所有利息。

二、法律关系分析及难点和办案思路
     本案中在查看和询问了委托人提供的初始证据后发现的问题点起初主要在:证据中对委托人有利的是确实存在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但是借条中的出借人为甲,而实际转账人却是丙,存在这借条的出借人和时间转款者不一致的情形。而丙和甲在我们反复询问时,却说两者之间在借款发生期间并没有保管款项的转账记录,那么在目前打击套路贷的背景下,法官会大概率更加严格审查借条和转账记录匹配的,本案对委托人还是有被动之处的,而且在反复询问丙时,丙一直强调说并没有甲在借款前将款项转账给丙的记录。因此如果以甲作为原告基于借条起诉被告的话,那么却缺乏甲方转账给丙的流水记录;如果以丙方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的话,那么又缺乏定性为丙和被告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借条作为依据。所以面临两难选择的问题。
      经过认真的考虑和权衡及对实务案例举证规则的掌握下,我们选择还是还原本案的真实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去考虑债权转让等非要以第三人丙去作为原告,我们还是采取以甲作为出借人即原告提起诉讼。虽然甲和丙是亲戚关系,彼此都很信任,甲方的款项保管在丙处并没有痕迹留下,但是真实的关系确是甲方委托了丙方,由丙方将甲方暂放在丙方保管的款项予以出借给乙方,因此需要甲方和丙方明确好是甲方委托丙方出借款项的事实,即款项虽由丙方转出,但是实际该笔款项的真实法律关系是丙方代甲方转账给乙方,作为甲方完成对乙方的出借。将这个法律关系先予以敲定后,那么补充该有的关键证明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其转账的证据”等证明,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也需要证明甲乙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逐项流水需进行完整提供。因此在本案立案之前,代理人仔细梳理了丙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将其中丙代替甲向乙出借借款的流水明细(含时间和每笔转款的具体金额)一一标注好。除此以外,代理人也将关于对涉案借款的催要还款、利息约定等的在乙丙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辅助证据向法庭予以提供,以证明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在本次借贷中所涉及到的具体利息约定等事实信息。且在证据的梳理中,发现借条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且丙方也已经忘记了乙方有无归还过任何利息。那么利息的主张是否能被法院支持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三、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
      在将所有的起诉副本材料均提交至法院之后,代理人很快便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不论如何,原本以为此案也就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想必是很快就能审理完毕,但也不曾想,该案的审理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历经三次开庭审理,最终获得了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
      庭审中,对原告非常不利且很困难去反驳的是被告调出的由被告转账给丙方名下银行卡的高达30多万的银行转账流水,时间发生点确实都是在出借完成之后的日期,被告认为已经还款完毕。
      且被告答辩的核心理由为以下:被告未曾向原告借款,而是向本案的第三人借款,并且已经归还,且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也系应第三人的要求而配合,并非体现真实情况。
      由于乙方确实提供了已经在借款完成后转账给丙方的几十万的款项的转账流水,那么乙方的抗辩已经还款的举证已经完成了,那么最重要的就是甲方需要证明这些款项并非是乙方声称的“还款”,而是其他和涉案款项没有关联的其他无关款项,关键在于应该如何证明这点呢?
    (1)通过在第一次开庭后发现的上述问题,代理人再次和委托人甲方和丙方解释,要求对方提供被告所谓的已经还清欠款的言论是不实的的相关证据,直到这个时候,丙方才经提醒后再次去对其微信群进行查找梳理,几笔被告主张的还款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代理人共同梳理后,才发现,其所举证的所谓还款记录均是因为被告与本案第三人之间有案外的项目合作关系,平时二人之间会有除案涉款项之外的其他经济来往,而被告举证的几条还款转账记录恰恰就是用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案外项目合作上的供应商付款、工资发放等正常的项目支出,不是用于偿还原告借款的,而上述事实均有第三人与被告所在的微信聊天群里的聊天记录可以印证,这也反映了被告的不诚信和企图用案外往来支出掩盖真相的不良动机。代理人通过精心整理和梳理这些聊天记录去还原了这些事实。且被告主张的主要还款均是转到的第三人某卡号上,代理人通过梳理这些微信群后,成功证明了此卡实际控制人和保管人正是被告,由被告所支配,说服法官采纳了“否定这些所谓转账为还款的的” 来自于被告的抗辩。
    (2)代理人通过查看第三人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始末,梳理出有用的信息提交法庭。比如被告在被诉之前,对于其向原告的借款,一直是认可的,特别是当第三人代原告向被告催要本金和利息时,被告每次都会发出OK的符号,只是从未明确表示过本金和利息没问题的回复,且一直拖延时间,以及微信这些聊天记录发生的时间点和借条出具的时间点的关联性。说服法官采纳了原告的观点。
      总之,最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开庭过程中,我方代理人抓住以上主要驳斥核心点,并结合相关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等,最终取得了一审胜诉的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请,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四、本案感悟
      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一定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所有证据,争取做到不遗漏,且由于当事人非专业人士,当事人有时在律师询问下作出的回复甚至也未必准确和完整,所以对对其有利的证据的搜集可能更多还要靠代理人帮助去挖掘,代理人往往也需要在仔细研究了每起纠纷所涉的法律关系后,积极主动地指导并协助当事人找寻和固定所有需要的证据,以保证案件能获得良好的效果,以防因委托人不懂法律或这不理解利害关系,或者粗心大意怕麻烦,而错失收集证据和庭上举证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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