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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华案例丨上诉人袁某1、袁某2与被上诉人袁某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7-15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 言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的专业影响力,促进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交流共享,增强团队业务能力,我所开展“捷华30年”优秀案例征集与评选活动,作为“捷华30年”系列活动的延续。这一活动旨在挖掘和展示捷华律师在过去三十年中承办过的能够展示律师专业技能、策略运用、法律问题解决能力,彰显捷华律师专业实力与服务质量。

本次活动吸引了多位律师踊跃申报,现按申报顺序逐篇发布各案例。

 

 

 

 

上诉人袁某1、袁某2与被上诉人袁某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二审法院采纳本案承办律师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实现案件逆转,为当事人成功扭转不利局面,有力捍卫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01

案例概要

 

袁某1与徐某1(已故)于1984年5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徐某1与前夫生育袁某3、袁某4。袁某2系袁某1与前妻所生之子。袁某1系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弄**号**室公有房屋承租人。2000年11月10日,袁某1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以9016元(扣除付款折扣后实际付款金额为7213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公有住房。2001年6月22日,袁某1经有关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为涉案房屋售后公房产权人。

2002年2月6日,袁某1、袁某2、徐某1签订《遗嘱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由袁某1于2000年11月10日利用公积金买下,实际情况是袁某2的钱买下来的,徐某1、袁某1合法生活18年,道义上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为达到三方认可,袁某1生前立下遗嘱安排如下:如袁某1百年先走留给妻徐某1居住,徐某1百年走后此房屋属于袁某2所有,袁某1生病期间袁某2有照顾义务。2020年4月21日,袁某1立下遗嘱,载明“老人生前有一座房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弄**号**室32平方,父心愿给儿子袁某2所有”“妻子徐某1可居住到百年之后,不得欺侮,要保证到她百年后才可以作他用”等内容。徐某2在上述遗嘱下方备注“袁某1妻子徐某1同意丈夫的决定”内容后签名。

2023年5月19日,徐某1立下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其现有名下房屋峨山路**弄**号**室,包括银行存款,在其百年后,其将名下所有不动产、存款、意外发生的所有赔付金,以及丧葬金,都由儿子袁某4、女儿袁某3继承。

2023年9月14日,徐某1去世。袁某3以袁某1、袁某2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遗嘱继承徐某1遗产,该案诉讼中,袁某3经调查发现,2023年10月11日,两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袁某1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弄**号**室房屋出售给被告袁某2等内容。2023年10月16日,被告袁某2经有关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成为案涉房屋权利人。故袁某3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袁某1、袁某2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浦东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有法律特别规定或男女双方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峨山路房屋为徐某1与袁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袁某1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售后产权买下,故该房屋系其夫妻共有财产。另外,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袁某2对购买涉案房屋售后产权存在出资,相应的债权不能当然取代物权,故涉案房屋应属于袁某1与徐某1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徐某1虽然对袁某1的遗嘱内容认可过,但徐某1生前未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过变更登记,而法律也允许其通过遗嘱对未经依法转移的财产继承进行变更处理。袁某1、袁某2就属于袁某1与徐某1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未征得徐某1在世时的事先确认或徐某1去世后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侵犯了徐某1及其他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且袁某1、袁某2买卖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房屋市场价值,故袁某3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法可予支持。合同无效后,袁某2因合同取得的涉案房屋应予返还,袁某1、袁某2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袁某1名下。

2024年6月21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一、确认袁某1、袁某2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袁某1、袁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案涉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为袁某1。案件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某1、袁某2共同负担。

袁某1、袁某2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一、请求撤销浦东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袁某2与袁某1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二、一审及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袁某3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02

争议焦点

 

  •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徐某1的遗产,涉案房屋的产权在徐某1去世后归谁所有。

 

 

 

03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某1生前与袁某1、袁某2签订《遗嘱协议书》,确认其在涉案房屋中仅享有居住利益,房屋产权在其去世后归袁某2所有,故系争房屋已不属于其去世后的遗产范畴。

袁某3以袁某1、袁某2未经徐某1或其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涉案房屋,损害他人利益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适用欠妥,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袁某1、袁某2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袁某3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袁某3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袁某3负担。

 

 

 

04

案例亮点

 

 

疑难性、复杂性、创新性体现

 

  • 再婚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题是未来越来越多再婚家庭会遇到的棘手问题。如果再婚家庭实施AA制,建议双方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进行确定,不能以“约定俗称”的习惯替代书面约定。

    本案中的袁某1与徐某1,虽然二人在经济上计算清楚,一直实行AA制,所有的财产均是独立所有,但由于没有书面协议,导致最终一方因为利益而反悔,又开始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间没有书面约定,法院最终也未能认定为夫妻财产独立制,导致了本案纠纷的产生。

  • 本案当事人属于再婚家庭,丈夫与妻子各自生有子女,都希望死后为自己的子女争取最大利益。但好在袁某1与徐某1就家庭重要资产已经签署了多份遗嘱协议,这已经比很多再婚家庭连一份协议都没有的要强了。但因协议各方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指导,因此在协议的名称和内容上并没有思虑周全,产生歧义,让继母徐某1有机可乘,偷换了概念,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从遗嘱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出继母徐某1在多份协议中均明确了自己只要在房子里保障居住权即可,并无财产处分权,同意丈夫袁某1的意愿将房子留给袁某2。二审法院综合评定本案后,认为一审法院除要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问题外,更应考虑合同的有效性,更应考虑签署协议时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改判,判处袁某1、袁某2与徐某1签署的三方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内容应当得到保护,尊重了当时签署协议时各方的意思表示,保全了房屋。

 

 

 

 

 

本案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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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倩  高级合伙人、律师

fanxiaoqian0308@163.com 

专业领域:

公司与商事

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破产清算与重整

文化传媒与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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