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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深度解读】构建“家园社”协同育人,共画学前儿童成长“同心圆”

发布时间:2025-06-17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继《家庭教育促进法》之后,再次以专门法形式对家园社协同育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家庭、幼儿园、社会三方责任,意在推进协同育人机制从“柔性倡导”强化为“刚性约束”。以下结合法律条款与实践探索进行解读:

 

 

 

01

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的提出与发展

 

 

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在法律中提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为推动机制落地,2023年1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这两个文件分别从执政党行动纲领和教育政策的维度阐释了校家社协同育人机制建设的价值、规范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协同育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是指国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由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其中“育人”是核心,“协同”是关键,“机制”是保障。为进一步调动部门资源,协同社会力量,共同为孩子们打造健康快乐成长的“大本营”,2024年9月,教育部会同十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推动各地各中小学校以“教联体”为抓手,在馆校协同、医教互促、体教互融、家校互动、社教同频、警校同步上加强协同配合。

 

 

 

 

02

协同育人的责任主体与具体要求

 

 

《学前教育法》在总则中强调“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要求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学前教育生态构建,打破“幼儿园孤军奋战”的传统模式。同时,《学前教育法》在各章节具体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家庭、幼儿园与社会的责任。

 

No.1

幼儿园主导

 

  • 用好社会资源: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拓展学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

《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提出,幼儿园要主动加强同社会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和资源目录清单;要积极邀请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各类精神文明先进代表、德艺双馨的艺术家等到学校开展宣讲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共青团和少先队、关工委、科协、体育、文化和旅游等方面资源,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有效丰富幼儿园活动内容。

 

  • 指导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家庭教育法》对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 设立家委会: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2012年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建立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学校主导作用,落实学校组织责任,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组织家长,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

 

 

 

No.2

家庭尽责

 

  • 履行教育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强调“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长要强化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建设,坚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育向上向善家庭文化,积极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构建和谐和睦家庭关系,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 配合园所工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提出,家长要积极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校互动活动,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主动参与家长委员会有关工作,积极配合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活动;要及时主动向幼儿园沟通子女在家中的思想情绪、身心状况和日常表现,形成良性双向互动。

  • 法定告知义务: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本条“应当”可以理解为监护人及时告知义务系法定的,监护人不得隐瞒,如监护人未及时告知,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突发疾病,因幼儿园未能给予特殊照顾而生命健康受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异体质主要指过敏体质(如对某些食物、花粉过敏等),特定疾病包括先天性疾病或慢性病(如先天性心脏病、哮喘、糖尿病等)。对此,我们建议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要求监护人填写《幼儿身体情况申报表》,同时,监护人应承诺“已如实详尽填写被监护人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没有任何隐瞒”。具体管理措施可以阅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专题解读《对于特异体质学生,学校该如何保护?》

 

 

 

No.3

社会支持

 

  • 推进社会资源开放: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提出,常态开展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承、兴趣培养和实践体验等活动,并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线上预约、开放日等方式,为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及幼儿或家长带领子女来开展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寓教于乐的优秀儿童文化精品,引导创作满足青少年审美需求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及舞台艺术等优秀文艺作品,持续推动“高雅艺术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工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学生审美鉴赏能力。

  • 规范儿童产品服务: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

《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提出,深入开展儿童图书、音像等出版物清理整顿,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大网络有害信息、网络游戏沉迷、不良网络行为治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着力打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清朗社会文化及良好网络生态。

  • 净化社会育人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

本条“其他活动”涵盖了除商业性和竞赛类之外的所有活动类型。这一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儿童”原则,例如,一些成人化的社交活动可能包含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规则,学前儿童难以理解和适应,不应被组织参与其中。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等其他活动其实不仅扼杀了幼儿的天性,而且还剥夺了幼儿的童真童趣、以及自由游戏和玩耍的权利,严重地影响了幼儿正常、健康的身心发展,影响了幼儿积极乐观、开朗自信、自强自尊的健全人格的形成,阻碍了智力的全面发展。

 

 

 

 

03

家园社共育的探索与实践

 

 

当前,学前教育家园社共育仍然面临诸多挑战,距离法律要求的目标仍有差距。如“成人本位”、“家弱园强社隐”、“内容形式化”等,但是,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推进“教联体”建设的背景下,多地幼儿园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协同育人经验成果,为持续深入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案例(点击下方文字查看原文)

1. 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 | 构建协同育人机制 共护学前儿童福祉——寿光市圣蕾幼儿园

2.北京市教育督导案例 | 家校社协同育人有“实招”

3.有参与,有成长,有温度——来自上海金钥匙幼儿园的家园社共育案例

4. 共谱家园社协同育人新篇章,杨浦这所幼儿园这样做

5. 济南市天桥区实验幼儿园:社区儿童游戏营,创新家园社协同育人新路径

 

6. 云南省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典型案例(一)

 

7. 湖南省军区幼儿园儿童为本,“三招五微”促协同育人(长按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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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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