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9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一
抚养费数额多少算“高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了抚养费数额给付原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那抚养费数额多少算“高额”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各地抚养费标准并不相等。以上海市为例,从总体上看,2024年上海市人均工资为12307元/月,扣除五险一金后,按税后收入1万元计算,再乘以30%给付比例,每月抚养费高于3000元(单个子女,除重大医疗、教育费用)就可能属于“高额”。
但从个体上看,不同家庭父母经济收入可能差异较大,子女作为父母的血脉传承和家族未来希望,父母在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总是希望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少数高收入家庭,抚养费不应受限于当地一般标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二
高额抚养费是否会侵害现任配偶共同财产权?
No.1
抚养费高于当地一般标准,
是否侵犯现任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
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所达成的抚养费数额,即使高于当地一般标准,短期内法院一般不作调整,短期内现任配偶亦难以主张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因为抚养费数额是双方达成离婚一揽子协议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试想,如果给付方通过以支付高额抚养费为手段达成离婚目的,离婚后随即又以抚养费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变更,不仅不利于保护子女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给付方离婚后再婚前(如图B点)或再婚后(如图D点)擅自提高抚养费且高于当地一般标准,现任配偶能否主张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详见案例一),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宜认定侵犯现任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
笔者认为,就具体案件而言,抚养费一般标准只能作为参考因素,随着抚养费数额提高,子女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给付方负担能力成为更重要的衡量指标。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先诉徐*、尹*怡抚养费纠纷案(2016年第7期,案号为(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25日,徐*与尹*芳未婚生育女儿尹*怡。 2008年4月15日,徐*与刘*先登记结婚。 2008年5月16日,尹*芳与徐*签订书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由尹*芳抚养,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怡20周岁时止。 2008年11月20日,因徐*未及时支付抚养费被尹*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徐*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尹*怡抚养费1万元,至尹*怡20周岁。 2014年6月5日,徐*因拖欠抚养费被尹*怡起诉至法院,徐*曾在2010年4月、2011年10月承诺将尹*怡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2万元、2万元,并按每月2万元履行至2014年1月,法院判决按每月2万元给付拖欠的抚养费,按每月2万元履行至尹*怡20周岁。判决生效后,现任配偶刘*先以该判决损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徐汇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徐汇区法院做出了撤销的判决。2015年2月6日,尹*怡不服一审撤销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受理了尹*怡上诉请求。
法院裁判: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因此,认定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需明确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本案中,虽然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徐*就支付尹*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No.2
给付方私自以抚养费名义向前任或子女转账,
超出部分款项是否侵害现任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
如果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了协议,但给付方再婚后,私自以抚养费名义向前任或子女转账,对于超出部分的款项,是否侵害现任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呢?笔者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首先,要看转账金额大小。如果转账金额远超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或日常生活所需,涉嫌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其次,要看转账的用途。如果私自转账金额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比如购买贵重物品,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不宜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要看给付方支付能力及配偶是否知情。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过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且现任配偶又不知情,涉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综上,如果给付方私自转账金额远超过抚养费一般标准和自身负担能力,且非子女日常生活所需,超出部分涉嫌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案例二 丈夫擅自向前妻转账近百万,现任妻子是否可以追回?(来源于: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基本案情:2011年1月,王强与刘菲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王小妮(化名)随刘菲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妮满十八周岁,另外,王小妮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 2020年8月29日,王强与刘菲就王小妮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小妮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强需补足王小妮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年均约5万元。 2021年3月5日,王强与赵晶晶(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赵晶晶发现,王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其中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赵晶晶认为王强转账行为侵害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主张返还。
法院判决: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强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刘菲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前妻刘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晶晶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现任妻子赵晶晶有权主张返还。
No.3
给付方遭遇特殊情形仍支付高额抚养费,
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抚养义务人随意降低抚养费。
那哪些特殊情形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一是给付方因“重病或残疾”等,导致收入长期明显性降低,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 二是给付方因“失业”等导致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当地较低水平,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三是给付方因“犯罪被羁押”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抚养费的; 四是再婚后又生育子女需要抚养,且抚养费总额已超过月总收入50%的。
但如果给付方不愿意降低抚养费,仍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抚养费,是否侵害现任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呢?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给付方执意支付高额抚养费,由于已超出其负担能力,将有损配偶财产权益,涉嫌侵害现任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
三
现任配偶财产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措施
No.1
向非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
主张无权处分且非善意取得,处分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给付方通过赠与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现任配偶可基于处分行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属于无权处分而不予追认,即使给付方以抚养费名义将钱款交付非善意第三人,但在法律上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现任配偶可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返还。
主张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给付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与前任、子女等非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现任配偶可根据《民法典》第146条、154条主张该处分行为因恶意串通或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从而主张返还财产。
主张构成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财产
不当得利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现任配偶可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主张非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利益,从而主张返还财产。
No.2
向给付方主张权利
婚内直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比如,给付方遭遇经济困境仍执意支付高额抚养费,或者给付方子女身患重病需要医治,现任配偶可以通过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式实现自身权利救济。
离婚或离婚后请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给付方以支付高额抚养费为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任配偶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再次分割。
本文作者
杨敏 律师
yangmi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公司与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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