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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0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背景与修订目的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外籍人才在中国的就业规模逐年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进一步规范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暂行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3日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旨在明确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参保义务和待遇保障,提升其社会保险待遇,并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对相关程序和条款进行优化,确保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此修订不仅体现了中国履行国际条约的要求,还展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修订前后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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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解读

 

1

增加法律依据的广度

原《暂行办法》中的第一条的法律法规依据仅涉及《社会保险法》,而新《暂行办法》增加了“有关法律法规”。这一修改增强了新《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的广度,确保其更好地与日益复杂的国际化社会保险体系对接。

 

 

 

2

明确外籍人员的合法身份文件

原《暂行办法》中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的有关表述被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这是因为在原《暂行办法》施行后,《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已被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因此现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才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

 

 

 

3

新增互联网自助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机制

原《暂行办法》第七条要求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由居住国机构公证并经过中国使领馆认证。而新《暂行办法》不仅保留了这一方式,还新增了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生存证明的途径。此改动便于海外外国人更加便利地完成年检程序,提升了核验过程的便捷性和效率,同时也符合数字化发展趋势。同时,新《暂行办法》也明确了此举是为了相关外国人“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而非其他目的。

 

 

 

4

增加条款的适应性和延展性

原《暂行办法》中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关表述被修订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这是因为自2017年6月16日起,公安部对经批准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启用后,仍然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新《暂行办法》将相关表述修订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既符合现在同时存在两种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情况,也方便日后出现其他不同名称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时,可以不再重复修订,增强条款的适应性和延展性。

 

 

 

4

 

结语

 

新《暂行办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逐步国际化与现代化,有效保障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国际化发展步伐的加快,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显得愈加重要。此次修订不仅优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也为今后类似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希望通过这些改革,能为外籍员工创造更加稳定、公平的工作环境,推动中国在全球人才市场的进一步竞争力。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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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韵凡  律师

zhangyunfa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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