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文
FAMILY WEALTH PROTECTION
中国公民因为学习、工作等原因,在国外结婚定居或者移民的现象越来越多,本篇要讨论的这类人群的共性在于:中国公民与配偶在国内或者国外进行结婚登记,虽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不动产,但最终均定居国外,在感情破裂之后产生的离婚诉讼亦在外国法院办理。那么,这类人群是否可以持外国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至中国大陆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判决所涉不动产变更登记?要解决这一实务问题,就得先理清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Q1: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在中国大陆地区是否被承认?
FAMILY WEALTH PROTECTION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不当然地被我国法院所承认,而是需要申请人即夫妻一方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由中国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且有五类明确不予承认的情况: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Q2:国外离婚判决涉及国内房产部分,
能否被我国法院承认?
FAMILY WEALTH PROTECTION
我国法院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予承认。因此,即便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中明确了中国大陆大陆地区不动产的归属,也是不被我国法院所承认的。
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内容,夫妻双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仅能解决双方的身份关系,无法解决财产关系。那么,回到本文开篇,持有国外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解决我国大陆地区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两个解决方案:
方案一
在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后,夫妻一方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由我国法院就相关不动产作出判决。当事人双方持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文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方案二
虽然外国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但若中国法院享有双方离婚纠纷管辖权的,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在该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身份关系和不动产分割问题。但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为法院未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或者该申请被法院驳回后。
法律依据:
那么,在哪些情况之下,中国法院享有涉外离婚纠纷管辖权?下一期“财富保护”专栏将进行专题解读。
本文作者
曹魏魏 律师
caoweiwei@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教育与培训
劳动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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