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8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自我国颁布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以来,破产制度中关于市场退出的破产清算,一直是破产司法实践的较为热门的选择。实践中,这些被申请破产的企业鲜见能够以破产和解的方式结案;因此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的非广泛应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为了促进企业再生,破产和解的重要性将较先前有了较大的提高。本文将通过介绍破产和解制度的含义、意义和具体和解方式,让大家对破产和解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破产和解制度的简介
在《破产法》中,破产和解制度独立成章。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企业走向破产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以解决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共同组成了企业破产制度最重要的部分。和解、重整和清算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可以相互转化,但我国现行实施的《破产法》并无专章对和解程序与清算、重整程序之间的转换作出明确规定。
破产和解制度的意义
破产和解对于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约都有着重要价值。
对于债务人来说
首先,可以避免企业破产以及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如商誉损失、资产贬值等。破产清算往往伴随资产处置周期长,存货贱卖等问题,这就让债务人原本就薄弱的偿债能力更加雪上加霜。
对于债权人来说
在破产和解中,债权人的受偿率通常会显著提高,且受偿速度快。在此前提下只要平衡好各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常并不排斥破产和解。其次,根据《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一旦成功进行和解,债务人在清偿完已申报债权的同时,也获得了未申报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方案,省去了诸多协调麻烦。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
破产和解有助于保持企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如失业、社会福利负担增加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从司法资源节约的角度出发
破产和解通常程序更简单、时间更短,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这也是管理人加入到破产企业和解程序可以贡献的力量。
在破产和解过程中,管理人需时刻围绕以上四点开展工作,不忘初心,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耐心疏导平衡,最终满足各方利益者的诉求。破产和解程序这对管理人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学习进步机会。
破产和解程序中的两种和解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95条与105条运用的异同处
破产和解的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两条。
第一条为《破产法》第95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二条为《破产法》第10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95条与《破产法》第105条的相同点在于,都向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和解机制,在满足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可以被有效处理。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最终,达到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
《破产法》第95条与《破产法》第105条的不同点则更为大家所关注,主要的不同点有以下几条:
首先,是成就条件不同
《破产法》第95条的和解程序,需要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和解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公告。其中,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的条件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目的是防止少数大额债权人利用债权额优势侵害小额债权人参与表决的权利;而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则避免了小额债权人联合起来利用人数优势控制债权人会议表决。
《破产法》第105条则是一种“庭外”和解制度,人民法院的参与度低,全体债权人签署的《和解协议》无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和投票。唯一的成就条件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这里的全体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与《破产法》第95条规定的债权人范围不同。
其次,是程序不同
以《破产法》第95条作为法律依据的和解,需要经历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过程;人民法院需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是否认可;若裁定认可,人民法院需要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以《破产法》第105条作为法律依据的和解无需复杂的程序,债务人也无需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只需在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即可。
其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破产法》第95条的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最重要的是,在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破产企业常有多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债权人,这一规定相当于给出了债务人所有“陈年旧账”的清偿方案。而适用《破产法》第105条规定和解的破产案件中,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则不会享受到这一便利,不能直接适用,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维权追讨。
结语
破产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防止企业宣告破产而对双方债务自愿协商调整的破产预防制度;同时也兼具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功能。深刻理解破产和解在减轻困境中企业的债务负担、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作者
范晓倩 高级合伙人、律师
fanxiaoqia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公司与商事
破产清算与重整
刑事法律事务
文化传媒与体育
卜凡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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