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0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以及阿尔茨海默病的低龄化趋势,对于而失智老人而言,处理生活日常事务的能力急剧退步,往往会出现这类情况,如:老人病重而医疗费用庞大,子女欲出售老人房屋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但老人身已无能力办理交易手续。此时,子女应当如何应对?
鉴于此,近年来,申请宣告失智老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指定监护人案件的增长趋势较为明显。本文就该类型案件的程序以及实体之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一
为何申请宣告失智老人为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便于处理失智老人的财产;
便于为失智老人办理入住养老院、住院手续;
在继承过程中,若个别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有监护人代其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成年子女遇侵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需通过该程序申请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为其提起民事诉讼。
二
该程序的四个阶段及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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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篇开头案例,此时子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完成卖房手续并为老人支付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35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失智老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只有为充分维护失智老人的利益才可处分老人的财产。否则,其他近亲属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6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申请变更监护人。
结语
老龄社会已悄然降临至我们身边,它带着深刻的社会变迁与挑战,这要求我们在法律框架内,不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与安全,尊重他们的意愿与尊严,确保监护过程既严格又充满温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此外,鼓励老年人树立积极的财富传承观念,通过遗嘱、意定监护等制度,确保家庭和谐与财富的有序传承。
本文作者
曹魏魏 律师
caoweiwei@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教育与培训
劳动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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