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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内遭受第三人侵权时,如何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

发布时间:2024-10-30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01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内遭受第三人侵权时责任分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解释一》”)第14条则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为法院判决类似案件统一了裁判标准,避免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况出现。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这一规定,本文将对《民法典》第1201条和《侵权解释一》第14条的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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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具体指哪些人?

 

 

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无统一的规定。经检索案例和法院官方公众号,上海法院对此作出解释,这里的“第三人”是指校外人员,既不包括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包括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因此,这条规定所适用的场景多为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后侵犯未成年学生权益的案件。例如,外校学生进入校园对本校学生实施辱骂、殴打等欺凌行为,导致学生受伤。

 

 

 

 

02

被侵权人是否可以“仅起诉教育机构”?

 

 

在第三人确定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只起诉第三人,也可以将第三人和教育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假如被侵权人只起诉教育机构的,法院应当向被侵权人释明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在第三人不确定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只起诉教育机构,要求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03

如何理解“补充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在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只有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虽然能够确认实际侵权人,但是实际侵权人的资金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才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先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可以对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当校外人员进入校内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时,校外人员是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且这种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能够确定校外人员但其无力赔偿,或无法确定校外人员时,学校应先行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对校外人员进行追偿。

 

 

 

 

04

学校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补充责任?

 

 

基于谁侵权、谁担责的原则,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内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时,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内遭受第三人侵权时,学校通常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即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学校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责。学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防止学生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侵害。为此,学校首先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安全职责,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学生安全。其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实施伤害行为,如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负责校园的安全巡逻和监控工作;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防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确保校园的安全环境等。当然,学校也要对日常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留痕,如做好巡逻情况登记,保存好监控视频等。最后,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将安全、法治教育融入日常管理和教学之中,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及风险防范能力。

除此之外,学校在此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负有举证责任,应根据被侵权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自我判断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均较低,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学校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举证证明;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由被侵权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05

学校该如何承担“补充责任”?

 

 

  • 案情一:第三人确定

王某是社会闲散人员,一日偷偷地翻墙进了某初中企图盗窃,偷盗过程中被学生小强发现了,王某在逃跑时出手打伤了小强,但最终被学校保安抓获。这时,小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将王某和某初中作为共同被告。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是导致小强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小强的医疗费、维权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某初中因为没有做好安保措施,让校外人员偷偷进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法院判决学校要承担30%补充责任。

假设王某向小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0000元,那么学校不须再支付赔偿款。假如王某仅支付赔偿款5000元,小强该如何索要剩余的赔偿款呢?

小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王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因为学校承担30%补充责任即3000元,学校向小强赔偿之后,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

  • 案情二:第三人不确定

某幼儿园的园所在居民小区里,一日班主任组织小朋友在室外开展课外活动时,不料毗邻的居民楼有砖块坠落到操场上,砸伤了小玉。幼儿园立刻报警并将受伤的小玉送医救治。然而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仍然无法查清实际侵权人。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小玉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在这个案例中,小玉因医疗费、维权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由于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小玉先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在幼儿园无法证明其充分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幼儿园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40%补充责任,即先行赔偿小玉4000元。在确认实际侵权人后,幼儿园可以就已赔偿支付的4000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结   语

 

 

我们认为《侵权解释一》第14条解决了上述诉讼主体资格、责任划分,以及责任承担先后顺序三个实务问题,明确教育机构与第三人责任划分。规定教育机构在第三人无法履行赔偿时承担补充责任,确保受害者获赔;同时,强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预防侵权事件发生。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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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婧娴  律师

chenjingxia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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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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