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8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上下班途中发生了车辆碰撞交通事故,往往可能会构成“工伤”,那么对于发生了“单车”事故(即无相对车辆造成的单车致损事故),是否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呢?现从法律规定、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及责任判定依据三方面简述一下“单车”事故中工伤认定的基础依据。
一
法律规定
在上海地区,作为工伤认定的基础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
基本事实认定依据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发生“单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加以梳理来作为基本事实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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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认“事故”有否真实发生,发生的“事故”是否确实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车辆”包含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则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可视为法条所称的“交通事故”,当然也包括该情形下的“单车”事故。
如何证明确有发生了相关“单车”交通事故,日常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当事人事发时的报警记录、事发路段监控视频、与家人或同事间的信息沟通,或者相关就医记录等加以证明。但因“单车”事故,特别是非机动车类的“单车”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的损伤较小,当事人往往因为伤情较轻或缺乏意识等原因,未能在事故发生当下及时报警,事后也未及时前往医院就诊。这种情况下,如无法获取该路段相关视频监控情况下,当事人会因其事后无力证明其所称的时间地点确实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而陷于被动。当有关认定部门调查核实后也确实无法查清对应时间地点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情况下,当事人将承担其对基本事实发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起事故致伤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后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但“事后报警”并非在事故发生第一时段,且往往由于道路监控死角或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等因素,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无法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所以出具的往往是相应的事故发生证明材料,该等材料中所描述的内容也仅能依据当事人“自述”加以记录,客观上并无法据此确证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仅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依据当事人自述内容描述的“事故发生证明”,其对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明力与经过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视频等手段核查后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而作出的“事故发生证明”在对事实的证明力上并不相同。当然,如果公安交警部门就该起“单车”事故直接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则不仅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更是直接明确了当事人对该起“单车”事故承担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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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确定了“单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基础上,进而要求确定该起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内,二是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上,两者是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需要统一起来综合衡量。
第一,是否发生在“上下班合理时间”的判断,主要从是否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故发生当日上下班时间的确定来考量。一般情况下只有事故发生当日受伤人和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才是对应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与单位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文件及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劳动仲裁裁决书、判决书等)来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的确定则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受伤人日常考勤记录以及单位当日加班、值班安排,或单位人事、同事等证人证言等综合加以考量判断。
第二,是否发生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上,可从正反两方面考量。正面而言,需要确定受伤人当日上下班时的工作地点以及当日上下班回“家”地点。考虑到日常生活所需,法律对 “回家”这个“家”的具体地点作了适当合理延伸,包括受伤人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还包括了一些必要的日常生活所必需合理地点,如合理路线中 “上公厕”、“买菜”、“接送孩子”等。当然,实践中事故常常发生在到达这些生活场所前,除了受伤人自述外其实并无法证实其原本内心的计划,故实践中还应提供其他一些能证明其欲将进行这些日常活动的证据。反面而言,则是考量路线是否存在不合理“绕路”、“反向”等与常态不相吻合且又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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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法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即便符合法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当确实存在上述情况时,受伤人所受事故伤害哪怕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仍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当然,对应这些法定排除情形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检法结论性意见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依据。
三
责任判定依据
当“单车”交通事故满足了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不属于法定不予认定工伤情形时,是否就 属于“工伤”了?并非。认定为“工伤”还有重要一环——责任判断,必须认定受伤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相对于“单车”交通事故而言,这常常是最终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问题所在。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法律规定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如能取得该类法律文书作为判定依据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但是“单车”交通事故往往基于“小事故”、“小损伤”进而未能及时报警,缺乏相关责任认定的有效法律文书,这就需要综合各项证据及事故发生时客观状况,全面加以合理判断。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举证:
结合现有证据或证人证言尽力还原事故发生时的情形;
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查询是否留存事发路段视频监控;
询问事故发生时段该路段有否同类型”事故的发生等情况。
在对前述各项调查结果基础上,再以一个正常一般人的认知及注意义务为标准,衡量在该起“单车”交通事故中受伤人本人是否履行了该有的“谨慎驾驶”等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在履行必要的基本注意义务后该起事故发生仍有较大概率不可避免,从而最终判断受伤人应承担的责任。
纵观前述,当上下班途中发生一起比较轻微的“单车”交通事故,最合理且明智的选择就是:第一“报警”,第二向单位请假,第三“就医”,以便对事故发生及时固定有效证明。当然,鉴于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细节综繁复杂,而不同关键细节又可能决定着对事实的认定,故每一案件最终还是应依有关部门综合全面审核后作出最终结论为准。
四
慎重提示
因工伤认定结果涉及后续工伤保险赔付,关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故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各方当时人切记应以客观事实为准,万不能以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等伪造或变造相关证明材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一旦发生前述行为将可能触犯刑法,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
翁敏奇 高级合伙人、律师
wengminqi@jhlawfir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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