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5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解释一》”),并于次日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们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本文将聚焦于校园欺凌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结合《侵权解释一》及相关法律法规,试图明晰校园欺凌场景中侵权责任相关实务问题。
让我们一起进入校园欺凌场景中:
在A中学,13岁的小刚因其性格粗暴、好斗而“闻名”于校园。小刚的同班同学小杰(12岁),由于身形瘦弱,经常被小刚的辱骂、推搡。一天午休时,他故意推倒并殴打了同班同学小杰(12岁),导致小杰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事件发生后,两位同学的父母在学校的组织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小杰的父母作为小杰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提起诉讼。
问题一:《侵权解释一》施行后,案例中的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问题二:《侵权解释一》施行后,案例中谁是被告?
问题三:《侵权解释一》施行后,案例中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01
《侵权解释一》施行后,案例中的
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案例中侵权责任主体是小刚的父母,而非小刚。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即侵权行为人一般为未成年人,如案例中的小刚。但,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侵权责任主体,因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参见附表: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分段)。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且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此,《侵权解释一》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因此,在校园欺凌场景中,欺凌者系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主体为其监护人。《侵权解释一》再次强调了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即确保被监护人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02
《侵权解释一》施行后,案例中谁是被告?
案例中小刚及其父母应当为共同被告。
《侵权解释一》施行后,在校园欺凌事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必须被列为共同被告。然而,在以往的校园欺凌案件司法实务中,小杰的父母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仅列小刚的父母为被告。对此,《侵权解释一》第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根据该条规定,即便小杰的父母仅起诉小刚的父母,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追加小刚为共同被告。
我们认为,通过让未成年人参与庭审的教育方式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也让父母更加明确自己的教育责任,促使他们加强对子女的管教和引导。当欺凌者系未成年人时,尽管由于年龄或心智发育的限制,欺凌者可能无法完全理解校园欺凌行为的后果,但让欺凌者“坐上”被告席这一举措能够让他们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庭审知晓欺凌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直观的责任感可以对欺凌者起到警示教育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03
《侵权解释一》施行后,案例中
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假设案例中法院判决赔偿费用总额为10000元,小刚的压岁钱5000元由其父母进行保管,那么赔偿费用由小刚的压岁钱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即5000元再由其父母承担,而非全部由小刚的父母直接承担。
《侵权解释一》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顺序进行了明确和阐释。根据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根据该条规定,假设案例中小刚把压岁钱都用完了,即无个人财产,那么赔偿费用10000元,均应由小刚的父母支付。
04
结 语
《侵权解释一》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校园欺凌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该解释明确了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归属,除本文提到的监护人责任和共同被告制度外,还强调了父母及离异夫妻的共同责任,同时明确了教育机构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这不仅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化保护,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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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韵凡 律师
zhangyunfa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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