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6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一名在读博士生通过其微博发布长达58分钟的视频,实名举报其导师王某某教授涉嫌性骚扰及后续的长期打击报复行为。相关消息引发网友关注,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中国人民大学高度重视本次事件,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组,并于2024年7月22日早八点半发表声明对此事进行调查。7月22日晚八点,中国人民大学通报了相关调查结果: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背弃教书育人的初心使命,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通报全文如下:
[图源:中国人民大学官方微博]
本文将聚焦于此次事件中中国人民大学对教师王某某所作出的一系列处理,并从学校法律顾问视角分析各项查处决定是否合法合规。
01
高校是否有权受理“实名举报”?
首先,《民法典》第1010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其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再次,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工作方案》要求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严格师德督导,严处师德失范行为;在网站等校园显著位置公布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推动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完善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严格师德失范行为查处,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大师德失范通报曝光力度,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教育教师引以为戒,自觉规范职业行为。
综上,高校有义务和职责受理性骚扰投诉并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对于此次事件,中国人民大学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在确认情况属实后,对王某某的师德失范行为予以严处,这一做法既履行了法定义务又尽到了职责。
02
中国人民大学对王某某作出的
组织处理或和处分结果有无依据?
开除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1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由于《情况通报》的处分结果为开除党籍,可以分析得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经调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撤销教授职称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此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于同月内发布,其中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的评审权,即高校对于副教授职称能够进行自主评审。
2020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部分主要内容的第四点“落实自主评审”明确指出: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中国人民大学对王某某的副教授职称享有自主评审权,有权授予其副教授职称,当然也有权撤销其副教授职称。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第三条,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情况通报》采用的处理措施为最严厉的取消导师资格,充分彰显了中国人民大学对师德失范问题的零容忍态度。
解除聘用关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并解除聘用合同。
鉴于《情况通报》的处理结果为解除聘用合同,不难看出,中国人民大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且必须将其清除出学校的教师队伍。
03
王某某还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撤销教师资格
在《情况通报》中,中国人民大学除了依规依纪对导师王某某作出上述处理和处分,还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若经教育部核查发现王某某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撤销教师资格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2024年7月22日深夜,据“平安北京海淀”发布的微博内容:针对“一高校在读学生举报其导师涉嫌违法”情况,海淀公安分局已依法介入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工作中,若王某某的行为被公安部门认定为“猥亵他人”,则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上的拘留。
刑事责任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经公安部门调查,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则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日,受害人博士生王某再次发声,感谢学校以及广大网友的关心与帮助,并对人民大学快速处理和绝不姑息的态度和效率而自豪。
04
结 语
回顾此次事件,“24小时”与“顶格处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我们作为学校的法律顾问,更关心学校作出每一项查处决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假设举报情况均属实,通过本文的逐项分析,我们认为:中国人民大学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授王某某作出的查处决定,合法合规。中国人民大学处理该事件的速度之快,不仅展现了学校高效、负责的态度,也予以受害者支持和抚慰,及时遏止了舆情发酵,减少了对学校声誉的损害,为校园“性骚扰”事件应对与处置树立了新的标杆,值得其他学校学习和借鉴。
本文作者
许易纬 律师
xuyiwei@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教育与培训
公司与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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