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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校园丨“初二学生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给学校防控学生欺凌带来哪些启示?

发布时间:2024-08-15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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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共同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上线,该案事例库依托现有人民法院案例库,专门收录以上9家单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事例。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系排在案事例库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225号,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江某某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在春游时与同班女同学聊天,被同年级邻班同学胡某误认为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他。江某某虽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此后,孙某某等人多次找茬并邀约多人对江某某进行殴打,江某某亦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最终,在厕所内,江某某被十五人围攻,情急之下掏出折叠刀进行防卫,导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事后,江某某主动投案,并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02

案例启示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因学生欺凌中实施了肢体暴力引发的身体伤害事件,指导性案例225号为学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启示一:相互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学校判断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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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前述案例,对于江某某因遭受学生欺凌[1]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并再次遭受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还是斗殴行为,司法机关不仅要结合各项证据,还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其所处的具体环境,进行综合判断后,才能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司法机关已非易事,对学校而言更需谨慎。假设学校仅以伤情轻重、成绩好坏、平时表现等惯性思维轻易下结论,极易导致被欺凌的学生因为不公平的处理结果而再次受到伤害。

然而,绝大多数学生欺凌暴力行为并未达到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学校系处理这类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主体,必然要对行为进行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又该如何应对呢?

  • 学校全体教师应对“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之间的区别建立基本认识

今年春节档一部电影《第二十条》将“正当防卫[2]”推向大众视野。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基于此,教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基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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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应成立欺凌防治专门组织

专门组织有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有助于保持中立和客观,避免学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有助于提高家长的信任感和配合度。专门组织的组成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不仅包括校内相关人员,也要有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甚至是学生代表参与。

  • 学校应规范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流程

准确认定欺凌是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关键。欺凌认定及暴力行为的定性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能由家长主观判断,也不能由教师或学校领导个人判断,应由学校欺凌防控专门组织作出专业判断。

具体举措可参见《“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学校应如何落实?》一文(点击蓝字查看原文)。

 

 

 

 

 

启示二:学校不应鼓励“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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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指导性案例,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学生在遭受校园暴力时采取必要合理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然而,从学校职责出发,为了推进法治校园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鼓励“以暴制暴”。学校应当引导学生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应当采取理性、合法的维权方式,避免过度使用暴力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 对学生开展法治教育

通过对学生开展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反对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多用学生欺凌的实际案例来教育学生,让学生体会到欺凌的危害,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此外,学校应对新入学的学生及家长开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学生行为规范专题教育。

  • 建立网络化的求助机制

建立有效的求助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教师应向学生详细介绍学校的反欺凌政策与求助渠道,通过学生互助和家校合作扩展求助网络,鼓励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帮助。通过强化求助意识,使得受到欺凌的学生可以更加勇敢地站出来,不再独自承受欺凌的痛苦。

  •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教师应当鼓励学生看到同学遭受欺凌时,勇于站出来制止或向学校、家长报告,引导学生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同时,学校应保护举报者的个人隐私和家庭信息,避免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此外,学校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的正面事例,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脚注: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刑法》第二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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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  高级合伙人  律师(执业关系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chenli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教育与培训 

公司与商事 

涉外法律事务

金融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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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婧娴  律师

chenjingxian@jhlawfir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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