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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大修,重点解读涉未成年人条款

发布时间:2025-07-16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这是该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共6章144条,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予以重点调整,打破未成年人违法“原则上不拘留”的旧模式,构建起“教育-矫治-处罚”递进式治理体系,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有利于防治青少年犯罪。同时,新法明确将学生欺凌定性为违法行为,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旁观者、学校、家长都传达了强烈信号:欺凌不是小打小闹,是不可碰触的法律底线,具有重要的宣示作用和行为规范指引功能。本文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深度解析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学生欺凌防治中的法定职责与实务建议。

 

 

 

01

涉未成年人条款新旧对比

 

 

 

本次修订涉及9条未成年人条款,下文用表格方式展示修订情况。

 

条文序号

修订要点

旧法规定

新法规定

重点解读

行政拘留执行规则 (第23条)

不执行拘留的例外情形

14-16周岁一律不拘留;16-18周岁初犯不拘留

可执行拘留情形: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16-18周岁初犯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堵住“年龄保护伞”漏洞,严惩严重暴力、多次违法行为

矫治教育措施
(第24条)

增设强制矫治条款

无专门规定

对不予处罚/不拘留的未成年人,必须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衔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44条,构建“无罚必有教”体系

组织有偿陪侍
(第48条)

新增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无对应条款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陪酒陪唱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等场所的规定形成执法闭环

虐待未成年人
(第53条)

新增非家庭成员虐待情形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人的

与《刑法修正案(九)》“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链条

涉未成年人淫秽行为

(第80、81条)

涉未成年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无从重处罚规定

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淫秽活动的,从重处罚

呼应《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的网络色情”的要求

学生欺凌处置
(第60条)

首次将欺凌定性为违法行为

无对应条款

殴打、侮辱、恐吓等欺凌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瞒报/不处置的学校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破解“学生纠纷不立案”困境,确立公安机关介入标准

程序保障

(第98、117条)

完善特殊程序规则

仅规定16岁以下监护人到场

询问未成年人时监护人不到场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拟拘留未成年人前必须告知听证权

确立“合适成年人到场”规则,通过强制告知义务赋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主动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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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法进一步明确

学校负有防治学生欺凌的法定职责

 

 

新法第60条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形成责任闭环。

学校在防治学生欺凌中具有核心作用,强调其法律责任至关重要。现实中,部分学校因害怕影响声誉、处理难度大或考核压力而存在瞒报、淡化处理,甚至掩盖问题的倾向,导致欺凌长期化、升级化。《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于严重的学生欺凌,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一步明确失责的法律后果,对不报告、不处置的责任人予以追责,是强有力的倒逼机制,督促学校正视问题。

 

 

No.1

落实法定职责

 

  • 强制报告义务:教职工发现学生欺凌线索或接到欺凌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由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小组报告开展初步调查和评估,若发现疑似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经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调查评估后,认定为严重欺凌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 及时处置义务:采取分级处理机制,明确欺凌萌芽、情节轻微、较重及严重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发现疑似欺凌行为后,立即启动学生欺凌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出具的欺凌事件调查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防范治理义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体系,完善学生欺凌发现、认定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如何落实各项欺凌防治工作,可阅读“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文章《“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学校应如何落实?》

 

 

No.2

建立分级处理机制

 

  • 欺凌萌芽及时干预

当行为尚处欺凌萌芽阶段,可能表现为玩笑或打闹,但有恶意或孤立的苗头。此时,学生欺凌防治发现与报告系统应发挥关键作用,帮助学校迅速捕捉这些危险信号。班主任、德育主任及时地介入并非惩罚,而是温和地引导与教育,将微小的恶意消弭于无形。

  • 情节轻微合理惩戒

当行为升级为情节轻微的推搡、恶意嘲讽或财物损坏,未造成身心伤害,且多为初次发生,清晰界定行为性质成为关键。除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引导欺凌者认识错误、真诚道歉,并辅以短期行为观察,是修复关系、防止复发的有效措施。

  • 情节较重综合矫正

若行为已构成情节较重的欺凌,如蓄意打骂、网络恶意传播造成被欺凌者身心伤害的,处理必须更显力度。此时,学校应依据校纪校规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如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同时,引入专业心理力量对欺凌者、被欺凌者及旁观者进行深度辅导,修复创伤,并严密监控,严防事件升级。

  • 情节严重警校联动

面对情节严重的欺凌,如涉及暴力威胁、反复恶意伤害或严重人格侮辱,学校则需展现最强决心,坚守零容忍原则,依据校纪校规实施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果断联系公安机关,坚决保护受欺凌者安全,为校园反欺凌划出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如欺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结语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违法治理从简单宽宥走向科学矫治,向社会传递出“法不纵恶,即使是未成年人也需为严重过错担责”的信号。本文从“依法治校”视角,重点聚焦学生欺凌条款,深入探讨学校的强制报告和及时处置义务,建议学校建立分级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欺凌事件分级处理工作流程》和《学生欺凌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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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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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chenli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教育与培训

公司与商事

涉外法律事务

环境社会与治理

金融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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