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5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言
《学前教育法》第13条确定了“最有利于儿童”原则,呼应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最有利于儿童”原则可概括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倾听儿童意见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六个方面。上篇从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前儿童肖像权、依法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三个方面来阐述《学前教育法》体现的“最有利于儿童”原则,下篇将继续结合法律条文和实务操作进行解读与阐述。
04
对有特别需求的学前儿童给予特殊照顾
No.1
法律条文
第十五条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No.2
专业解读
根据幼儿园的反馈,特异体质儿童家长大多不愿意将子女的健康问题主动告知幼儿园,而这些儿童的特殊症状也不易被发现和察觉。只有当特异体质儿童在园期间病发时,幼儿园才知晓此事,一旦儿童的生命健康受损,必然会导致幼儿园和家长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学前教育法》第15条首次明确了监护人的及时告知义务,为幼儿园要求监护人在子女入园时申报幼儿身体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有效解决幼儿园“被蒙在鼓里”的困境。
那么,为了给特异体质、特点疾病儿童提供特殊照顾,又要防范幼儿园的法律风险,学校应该采取怎样的管理措施呢?请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案例研究《对于特异体质学生,学校该如何保护?》。
No.3
实务建议
幼儿园可以在监护人填写幼儿身体情况时,建议同时要求监护人承诺:已如实详尽填写被监护人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没有任何隐瞒;愿意将就医或病史资料全部提供给幼儿园,用于建立幼儿个人的健康档案;发现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当幼儿园建议幼儿回家休息或就医治疗的,监护人接到幼儿园通知后,应及时到园查看幼儿情况,履行监护职责。
05
保障适格残疾儿童入园
No.1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第五十四条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No.2
专业解读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成为幼儿园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不仅体现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同时也在贯彻“最利于残疾儿童”的原则。普惠性幼儿园不仅仅要履行接收义务,还要为入园的残疾儿童提供帮助和便利,包括无障碍和康复设施、设备、特教老师实施“一人一案”教学以及特殊护理和康复治疗。
2023年1月实施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已明确“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入园,通过随班就读、设置特殊教育班等方式,实施融合教育”,且上海市教委为进一步落实特殊教育行动计划,于同年9月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随班就读工作提高融合教育水平的实施意见》,对该实施意见的解读,请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研究一文读懂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随班就读工作提高融合教育水平的实施意见》。
No.3
实务建议
实践中,有孤独症幼儿的家长希望自行聘请“影子老师”陪护幼儿。对此,我们建议应当先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幼儿园从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估和审核,如确实需要陪护的,应当由幼儿园、监护人和“影子老师”三方共同签署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职责。特别提醒幼儿园,应事先对“影子老师”开展背景调查,包括审查教师资格证、特教上岗证、健康证等资格证书;查询是否存在《学前教育法》第44条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在“影子老师”入园前,还应签署《教师行为准则》《师德承诺书》和《安全责任书》等规范文件。
06
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
No.1
法律条文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保护学前儿童安全。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前两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No.2
专业解读
构建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学前教育法》首次通过法律形式强调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系幼儿园的首要职责。对于幼儿园的安全保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已有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那么,幼儿园该如何构建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呢?请阅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实务研究《校园人身伤害事件防范与处置指南——日常防范篇》。
幼儿园与教职工的强制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了性侵害行为强制报告义务,“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47条规定了遭受不法侵害或面临危险的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48条规定了教职工的强制报告义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制定并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202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学校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序性要求。那么,幼儿园该如何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呢?《上海市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进一步细化了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和结构,具体要求可以阅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实务研究《从“鼠头鸭脖”事件聚焦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中,有关学前儿童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置流程和处置措施,可以阅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实务研究《校园人身伤害事件防范与处置指南——应急处置篇》。
及时通知监护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学前儿童在园内或者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学前教育法》第52条将通知监护人的情形分为两类,第一类,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第二类,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也就是说,《学前教育法》扩充了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的情形,再一次体现“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幼儿园通知监护人时,应当注意遵循“准确、及时、单口径”原则。准确性,要求幼儿园在告知家长事发经过时,必须经过初步调查,且事发经过应当尽可能连续和完整,不能是碎片式的、个人臆断或推测的。如果家长询问未经调查证实的情况,幼儿园应在详细调查后再行告知。及时性,要求幼儿园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其子女受伤及救治的情况,同时幼儿园可以听取家长的意见更好地开展下一步救治措施。单口径,指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家校沟通工作,一般以班主任为宜,并且幼儿园还应当要求其他教职员工切勿擅自与家长沟通,避免因各自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导致答复内容不一致,引起家长不必要的误解和不信任,进而诱发家校矛盾。
No.3
实务建议
在当下人人都可以通过自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时代,一旦在园内发生突发事件,都极易引发幼儿园的负面舆情,对此,幼儿园应当具备一定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能力,避免负面舆情的传播和发酵。为了避免幼儿园面对负面舆情时“手足无措”,建议幼儿园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园的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当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时监控园内和网络舆情动态,一旦发现园内开始流传不实信息,应及时向全园教职工和家长通报和更新伤害事件的调查进展和调查结果,消除误解和谣言,让客观真实的信息在园内传播,阻断虚假信息的传播源头;如网络上出现虚假不实报道或言论,幼儿园应根据影响程度以及传播平台,采取针对性的阻却措施,积极主动消除负面舆情。关于幼儿园如何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可以阅看“法治进校园”专栏往期实务研究《学校在新媒体时代如何应对网络舆情?》。
本文作者
陈琳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chenli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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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婧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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