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4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言
《学前教育法》第13条确定了“最有利于儿童”原则,呼应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最有利于儿童”原则可概括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倾听儿童意见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六个方面。那么,《学前教育法》中哪些条款体现了“最有利于儿童”原则?幼儿园又该如何贯彻执行呢?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和实务操作进行逐条解读。
01
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
No.1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No.2
专业解读
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不得训斥、辱骂或使用侮辱性的言行对待学前儿童;
语言侮辱类:当众指责幼儿“笨”或“连这个都不会做”
不当比较类:“你看XX多聪明,你怎么这么慢?”
贴负面标签类:“调皮捣蛋鬼”“爱哭包”;“你就是个不听话的孩子!”
公开嘲笑类:“又尿床了,羞不羞啊?”;让口吃幼儿当众朗读并模仿其结巴。
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尊重个体差异,不得歧视或区别对待;
无论儿童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如何,都应享有相同质量的教育和关爱,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例如,在幼儿园的表演活动中,不能因为某个孩子长得可爱或者家庭背景特殊就给予更多的表演机会,而应该让每个孩子都有机会参与,展示自己的才能;不能因为某个孩子身体有缺陷或家庭不健全就对他另眼相看。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虐待、性侵害。
教育部多次公开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其中不乏体罚、虐待和性侵害的情形。在第十批典型案例中就有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园区翰林阁幼儿园教师陈某某虐待幼儿问题。2021年10月,陈某某在保教保育过程中态度恶劣,存在虐打幼儿行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处分。给予其所在幼儿园园长诫勉谈话处理,给予保教主任和教研主任警告处分。
《学前教育法》施行后,根据第80-82条规定,如教职工实施上述行为的,所在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如造成学前儿童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No.3
实务建议
体罚、虐待和性侵害比较好理解,但对于“变相体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定义,往往容易被幼儿园老师们忽视。究竟什么是变相体罚?
通常来讲,变相体罚指不直接与受处罚学生身体接触,但采用非人道方式迫使学生做出某些特定行为,致使学生身体或心理上遭受痛苦的惩罚形式。由此可见,不同于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变相体罚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不直接接触学生身体;二是采取非人道方式;三是使学生受到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在学前教育阶段,常见的变相体罚情形有两类:1)强制儿童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此类变相体罚通常表现为罚运动、罚坐、罚跪等;2)刻意孤立儿童,此类变相体罚给儿童造成的伤害主要体现在心理层面。例如,教师强制将不听话的儿童安排在教室角落落座,并对着全班小朋友说“大家别学他”。
02
不得侵犯学前儿童肖像权
No.1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No.2
专业解读
肖像权与名誉权、隐私权同属于《民法典》第四编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学前教育法》第21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学前儿童的肖像权,但该条“其他合法权益”应包括学前儿童的肖像权,其与学前儿童的名誉权、隐私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幼儿园该如何保护学前儿童的肖像权呢?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幼儿园制作、使用、公开学前儿童的肖像,均应事先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制作”是指通过拍摄、录像、画像、雕塑等艺术形式再现学前儿童的肖像;“使用”是指将学前儿童的肖像进行复制、编辑、印刷等使用行为,如将学前儿童活动照片用于院内笑脸墙、宣传材料、教学材料、科研材料等;“公开”是指向公众发表、发行、展览学前儿童的肖像,如将学前儿童照片发布到幼儿园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等。
No.3
实务建议
事先取得监护人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应包含三项核心内容,以下为参考条款:
拍摄用途:基于日常保教、家校联系、教研、宣传等需要,在我园教学场所内或我园组织的活动中,我园将拍摄含有您幼儿肖像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视听资料。
使用目的:就我园拍摄的含有您幼儿肖像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视听资料,我园将根据需要基于非商业性目的进行必要、合理地使用。
公开范围:就我园拍摄的含有您幼儿肖像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视听资料,及其他肖像作品,我园将予以公开,公开的范围包括线上(如我园网站、公众号、视频号等官方网络媒介)和线下(如我园宣传栏、期刊、参加各类评选或者向有关部门汇报等)。
书面授权的形式,可以是一份独立的学前儿童肖像权授权书,也可以在入园告知书、新生交流登记表中增加单独的肖像权授权条款。若未获监护人书面授权的,幼儿园应对其子女的肖像进行虚化、打码处理。
园外第三方开展专题活动应单独授权
若幼儿园与园外第三方机构入园共同开展专题活动需要拍摄学前儿童肖像的,建议幼儿园做好以下工作:
与家委会沟通学前儿童肖像权保护事宜,商定学前儿童肖像的制作用途、使用目的和公开范围等具体内容;
将幼儿园与家委会商定的肖像权授权事宜,告知学前儿童监护人并取得单独同意,签署专题活动肖像权授权书;
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专题活动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学前儿童肖像权制作、使用、公开和保护条款,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违约责任。
规范园外人员拍摄行为
幼儿园经常因督导评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教学科研交流以及大学生实习见习等情形接待园外人员。如园外人员随意拍摄幼儿,并将这些照片、视频发送到自媒体上,或在发表科研论文、出版著作中使用幼儿照片,均有可能侵犯学前儿童的肖像权。园外人员应在入园前签署承诺书,承诺未经许可不得拍摄、使用或公开学前儿童肖像。
03
依法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
No.1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No.2
专业解读
常见的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人脸)、健康档案、行踪轨迹、家庭特殊情况、学籍信息等。我国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告知和同意”规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依据,辅以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告知的实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制定并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还应当告知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学前儿童权益的影响。
如涉及幼儿园等采用自动化设备收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家长会向监护人说明采取此类措施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必要性,必要时可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全文或摘要。
同意的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第31条规定,任何情况下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都必须取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单独同意”是指幼儿园应将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明确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基于“最有利于儿童”原则考量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表示,例如,为监测幼儿在园户外活动情况,幼儿园通过让幼儿佩戴运动手表的方式获取并处理幼儿户外运动数据,幼儿园应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让监护人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特别提醒,幼儿园应避免一揽子取得监护人的概括授权,如在入园时让监护人授权幼儿园以保教和管理为目的处理学前儿童的各类个人信息。
No.3
风险提示
幼儿园内监控录像不可避免地涉及师生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均属敏感个人信息,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根据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内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教育机构作为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作为园内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有义务保护监控录像所涉及的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当幼儿在园内伤害时,通常家长的第一反应就是要求调阅事发监控录像,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那么,家长是否有权调阅园内监控录像呢?根据《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学校同意,监护人可以查阅关联的监控录像,但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监控视频,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关于家长查阅监控录像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阅看《教育与督导》期刊登载的案例研究《如何规范管理校内监控录像?》
本文作者
陈琳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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