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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民事责任与风险

发布时间:2024-12-27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常因为朋友关系、利益关系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使用。有可能是亲友间的临时帮助,也有可能是商业往来中出借账户以便于资金的流转、帮助他人逃避债务或规避金融监管、用于套购物资或套取现金、家庭成员或合伙人之间共用银行账户以及一部分非法活动等。

但很少人会去关注这里面的法律风险是什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我们国家对上述行为的一个司法实践态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该批复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所废止,但仍然可供大家参考。从上述《办法》和《批复》的原则和精神,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国家对出借银行账户是持反对态度并且是严厉打击的。

一旦发生相关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律赋予了权利人可以将银行账户出借人和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那出借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呢?在每个个案中,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审理和判决。虽然出借人和借卡人都可被列为共同被告,但出借银行账户的自然人在法律纠纷中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以下是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的不同裁判观点。

 

 

 

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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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不存在主观恶意性,借卡人与打款人均明知存在账户出借的情况下,出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0)粤0106民初12842号判决书中显示,原告广州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合同相对人宁德市某贸有限公司以及银行账户出借人李某,要求二被告对一买卖合同纠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出借人系被告公司股东。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不是案涉合同当事人,亦不能排除其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可能为由,驳回了原告主张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同样,自然人将银行账户出借给自然人的情况下,出借人也可能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在(2021)沪0113民初114号判决书中,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借款人金某和账户出借人林某,要求归还借款。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于涉案借款转入林某银行账户后实际由金某使用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因出借银行账户而受益,故林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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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虽不存在主观恶意性,借卡人与打款人也均明知存在账户出借的情况下,但依然因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主观上存在出借故意,承担补充责任。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2019)鲁03民终2356号民事判决中作出的裁判。本案中,原审原告张某诉原审被告某纸业公司、袁某以及周某归还欠款;其中,周某为某纸业公司会计。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周某作为某纸业公司会计,将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某纸业公司,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主观上存在出借故意,故酌情认定周某应以二十万元为限对案涉借款承担补充责任(本案应当归还的借款本金总额为四十万元)。

在出借给自然人的情况下,也存在出借人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津01民终6856号借贷纠纷中,银行账户出借人程某平虽不存在因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致使原告谢某在出借款项时误认合同相对人的情形,但依然被判应当就案涉借款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观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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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存在主观恶意,出借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仅解决诉讼主体的问题,对责任承担并未规定。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判决实际收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一般只有在账户出借人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和借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例如(2023)沪01民终18636号判决书中所载,原审被告朱某出借自己银行账户,在接收款项后却用于其本人的日常消费、取现、转账等,并从中获利,致使本案原审原告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朱某的上述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银行账户出借人朱某要与账户借用人一起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语

 

综上可知,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给他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同样存在极高的风险。虽然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借人基本不会被判与借用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依然有极大可能性需要承担一定比例或借用人无法清偿部分的补充清偿责任。且这种补充清偿责任并不一定会因为出借人是借用人的职工或近亲属而免除。银行账户不仅与财产相关,也是个人信誉和安全的基石。普通人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秩序,坚决拒绝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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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倩  高级合伙人、律师

fanxiaoqia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公司与商事

破产清算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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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与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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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凡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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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事

劳动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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