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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必看:一份专业的“彩礼法律指南”,守护你的财产与婚姻

发布时间:2026-01-12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捷华益军(1)

 

 

引言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承载着对新人的祝福与期许。彩礼的历史可追溯至西周《仪礼》婚姻“六礼”中的“纳征”之礼。现如今,彩礼则常以现金、三金等高额财物的形式出现,并与地方经济水平紧密挂钩。

随着“天价彩礼”现象增多,这一礼俗已在现实中呈现明显的经济化特征。若婚姻未能缔结或短暂终止,彩礼的归属与返还问题极易引发争议,甚至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如何在尊重传统与保障权益之间寻求法律平衡,已成为社会关注与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

 

 

 

一、 彩礼的定义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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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恋爱赠予的区别

 

认定要求返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这是探讨彩礼返还的首要问题。如果该财物不属于彩礼,那么其自然不属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范范畴之内,需要根据该财物的具体性质确认对应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涉彩礼案件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实践中,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是与彩礼容易混淆的概念。其包括恋爱中为表达爱意而发的小额红包、送的节日礼物,或是日常约会吃饭旅游的花费。比如常见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就属于这一类。这种赠与,一旦完成(比如红包已收、礼物已送),便视为有效,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或要求返还。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极少数情形,否则即便感情生变,这些支出也很难追回。以上是基础的分辨方式,恋爱中关于财物往来的具体法律规定,可以参考此篇文章《恋爱中的“钱规则”:转账、送礼到分手费之必读法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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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五金是彩礼吗?

 

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五金(在三金基础上增加金手镯、金脚链等)等在传统习俗中是彩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涉及到彩礼返还的争议时,往往对方会将其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予,不予返还,导致矛盾激烈。

结合《涉彩礼案件规定》的内容,判断三金、五金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主要看几个关键点:

  • 核心目的:给的时候是不是以结婚为前提?如果是为订婚、筹备婚礼而赠送,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 地方习俗:是否符合当地的婚俗习惯?如果当地普遍有送“三金”作为订婚礼的惯例,法院在认定时会重点考虑。

  • 财物价值:首饰本身是否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黄金首饰一般具有保值属性,且总价不菲,容易符合“较大价值财物”的特征。

  • 时间与方式:赠送发生在婚前什么阶段?通常,在订婚、结婚筹备期间赠送,比恋爱期间或婚后赠送,更可能被视作彩礼的一部分。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动婚俗改革,自2021年起,“治理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已连续五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体现出对这一社会问题的重视。

2021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沿用了以往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作出了基本规定,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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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改编自 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生效。该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如何认定彩礼性质、彩礼该返还多少等核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指引。全国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拥有了更统一、更清晰的裁判标准。

 

图片2

[图片改编自 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涉彩礼裁判体系。该体系以《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核心,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司法判例作为实践补充,共同形成 “法定情形明确是否返还 + 综合裁量决定返还多少”的二元裁判逻辑。这既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为个案中公平合理地处理彩礼纠纷提供了弹性空间。

 

 

 

三、以案析法

 

 

 

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

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小王与李某(女)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同月下旬,李某向小王表达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小王要给其25万元,小王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买首饰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小王索取12万余元。期间,双方一直异地生活,主要通过微信联络,李某主动与小王联系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碌等为由拒接、忽视小王的电话,且其从未回赠过小王财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小王电话,对小王的领证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多次表示“给够钱才领证”,双方产生隔阂,小王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所得钱款12万余元。李某抗辩称,小王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为增进感情、双方自愿的财物往来,若未结婚一般无需返还。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以结婚为名,迫使对方给付钱财。

本案中,李某对感情态度漠然,其与小王交往主要是为了索取财物以满足自身物质需求,行为已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将小王给付的12万余元全部返还。

【典型意义】

李某在此段关系中名义上为恋爱,实质上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虽然单次索要金额不大,但综合其行为模式、交往动机及以结婚为条件的索取方式,小王的给付不应被视为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而应定性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并参照涉彩礼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李某在交往期间以结婚为条件持续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且最终以所谓“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本案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本文作者

 

 

 

 

 

 

 

 

 

 

 

 

 

钱海纳(1)(1)

钱海纳  律师

HainaQian_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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