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8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告别军营,踏入职场,退伍军人们带着坚毅的品格和务实的作风自主就业开启人生新篇章。从“戎装”到“工装”的转变中,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个环节——试用期条款,就可能暗藏诸多风险。本文阐述试用期条款中的四大高频风险点,帮战友们把好入职第一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中,部分单位通过“无合同试岗”规避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义务,甚至试岗结束后以“不合格”为由辞退,导致战友们维权无据。
应对建议:入职当天就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拒绝任何“先试岗不签合同”“单独试用期合同”的要求。若已入职且未签劳动合同,务必留存工作记录(如打卡截图、工作任务单、沟通记录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
风险二
试用期时长“超标”或“重复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不是“无限期考察期”,但部分用人单位会随意延长试用期,或在调岗后再次约定试用期,损害退伍军人权益。比如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3个月试用期,或试用期结束后以“调岗考察”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用人单位需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应对建议:签订合同前,先核对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长是否匹配;拒绝任何“口头延长试用期”“调岗重设试用期”的要求,所有期限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写入合同,且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风险三
试用期工资“打折过度”或不缴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单位以“新人培养”为由,支付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试用期工资,甚至以“绩效不达标”克扣工资,均属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无权免除缴费义务。若试用期不缴社保,期间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所有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劳动者还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建议: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的具体数额,入职后查询社保缴纳记录,若发现单位未缴,及时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
风险四
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不符合录用条件”需由用人单位提供客观证据(如明确的考核标准、工作失误记录等),而非口头主观判断。
应对建议:入职时主动索要书面的“岗位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留存备查;试用期内做好工作成果记录,以备后续维权使用。若被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务必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和具体依据,后续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退伍军人在军营中守护国家安宁,自足就业入职后也应依法守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试用期条款的核心是“双向考察”,而非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免责期”。希望每一位退伍军人都能顺利闯过入职第一关,在新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
本文作者

杜敏捷 律师
lawyerduminjie@163.com
专业领域:
劳动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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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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