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首页 > 专业成果 > 专业研究

从军营到职场:退役军人军龄转化问答 工龄与本单位工作年限该如何算?

发布时间:2026-01-29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捷华益军(1)

 

 

 

引言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军龄,不仅是保家卫国的荣誉见证,更与退役后的劳动权益密切相关。在劳动人事争议中,军龄能否计算为工作年限,能否转化为工龄、如何转化,直接影响经济补偿、年休假、退休待遇等核心权益。本文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权益要点,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完善,为退役军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明确指引。

 

 

 

一、厘清核心概念

工龄(累计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在劳动法领域,工龄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定义、适用范围存在本质区别,直接决定军龄的待遇转化效果:

工龄(累计工作年限):指劳动者一生中符合法律规定的 “视同工作期间”(如服兵役)与 “实际工作期间”(跨单位工作)的总和,是跨用人单位通用的待遇计算依据,核心关联普适性权益(如年休假、医疗期、退休待遇)。

本单位工作年限:指劳动者在某一特定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长(自入职之日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是用人单位承担专属责任的计算依据,核心关联单位专属权益(如经济补偿、赔偿金)。

 

 

 

二、核心问题

军龄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是否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1.1生效)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生效)第七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现行有效的规定仅明确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并未明确规定是否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区分论”主流观点,具体分为三类裁判规则:

1、政府安置接收类型:军龄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若退役军人通过政府安置程序入职某单位(如事业单位、企业等),军龄直接与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作为经济补偿、医疗期等权益的计算依据。

参考案例:(2020)津02民终33号——退役军人唐某经政府安置入职某茶叶公司,离职时单位以“军龄不计入本单位年限”拒付对应经济补偿,法院依据旧条例判决单位支付,认定军龄应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2、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类型:军龄不并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若退役军人退役后自主求职、入职非安置单位,多数法院认为军龄仅计算为“累计工龄”,但不并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仅影响年休假、医疗期等基于累计工龄的待遇,不影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参考案例:(2022)吉02民终18号——退役军人孟某自主就业入职某公司,离职时主张军龄计入本单位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法院以“非政府安置单位”为由驳回,仅支持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

3、少数“统一论”:军龄无条件并入本单位年限。部分法院认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军龄计算为工龄”属于强制性规定,无需区分安置方式,应统一并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但该观点属于少数裁判,未形成主流。

参考案例:(2021)鄂民申4783号——法院直接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认定,退役军人军龄无需区分安置方式,均应计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笔者认为,依据《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一条:“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该“接收安置单位”的表述已经明确只有政府安置的退役人员在接收安置单位离职时方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况且,选择自主择业或复员的退役军人在退役时均享受一次性退役金,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则不享受该待遇。该笔政府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与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都是对退伍军人过去在服役期间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

综上,笔者认为退役军人军龄是否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区分其退伍安置方式予以区别判断。

 

 

 

三、军龄计算普适性权益时

计入工龄的法律依据及计算规则

 

 

  • 法定带薪年休假:军龄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人社部复函(2009)149号

计算规则:累计工作时间=军龄+各单位工作年限,对应年休假天数:

示例:退役军人王某军龄8年,本单位工作3年,累计工作时间11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

 

  • 退休待遇: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核心规则:军龄视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与退役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直接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

  • 医疗期:军龄计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计算规则:医疗期天数结合“累计工作年限(含军龄)”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四、实操指引

退役军人如何维护军龄权益?

 

 

  • 入职前:提前准备军龄证明材料

核心材料:退伍证、服役年限证明(由部队政治部门出具)、待安排工作介绍信(政府安置人员);

补充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军龄视同缴费认定表”(如有)、退役审批表复印件。

  • 入职时:明确约定军龄权益

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乙方军龄XX年,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工龄待遇”;

要求单位在员工档案中留存军龄证明材料,避免后续争议。

  • 争议时:维权路径与证据清单

维权步骤: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必备证据:①军龄证明(退伍证、服役证明);②劳动合同;③工资流水;④单位拒绝认可军龄的书面/口头记录(录音、聊天记录);⑤法律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相关条款)。

 

 

 

 

结语

 

 

退役军人的军龄,是其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见证,依法转化为工龄、依法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是保障其退役后平等享受劳动权益的核心制度。《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实施,彻底打破了“安置方式”的区分限制,实现了军龄权益的全面覆盖。

作为退役军人,应主动留存军龄证明材料,明确主张自身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核算工龄待遇。唯有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让退役军人的“军旅荣光”转化为“民生保障”,真正实现“退役不褪色、权益有保障”。

 

 

 

 

本文作者

 

 

 

 

 

 

 

 

 

 

 

 

 

李鹏飞-形象照   

李鹏飞  律师

lipengfei@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拥军法律事务

破产清算与重整

公司与商事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争议解决

 

下一篇:退伍军人自主就业第一关: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的四大风险点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12楼
  • 电话:021-32102677
  • 传真:021-32102688
  • 邮箱:jiehua@jhlawfirm.cn

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4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5026451号-1

律师e通 | 法律声明 | 邮箱登录

为了更好的呈现效果,移动端请竖屏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