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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辩护要点 ——以“山屿海”暴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5-07-15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山屿海”暴雷并被立案侦查

 

2025 年 4 月下旬,上海山屿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沪杭两地警方立案侦查,公司创始人熊雄及相关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山屿海集团旗下的核心金融平台“麦子租赁”APP以 “电子产品委托租赁” 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宣传的华为mate70、Apple iPhone16 Plus、小米14Ultra等产品转租收益率高达9.9%—12%,但实际缺乏真实商品流转,投资者资金被挪用至集团其他项目,从2025年3月起因合同到期无法兑付而暴雷。

山屿海集团主打康养服务,目标是高净值中老年人,“山屿海”暴雷导致数千名老年投资者损失惨重。据西湖区‘山屿海’处置专班通告,现已设立接待点,全面接受‘山屿海’投资人报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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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西湖区“山屿海”处置专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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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来源于“麦子租赁”APP截图   

 

 

 

 

构成本罪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共同特点是:未经许可 + 面向公众 + 承诺回报 + 资金入账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构成本罪需满足四个条件

  • 非法性(未经许可):金融业务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制度。若未经审批或无相关金融资质,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 公开性:公开宣传不仅限于传统媒体、推介会等显性方式,还包括具有信息扩散必然性的“口口相传”模式。另外随着新型网络集资手段出现,“公开性”已涵盖直播带货、社群营销等隐蔽形式;

  • 利诱性(承诺回报):表现为明示或暗示承诺固定收益或高额回报。如“山屿海”案中,承诺给予出借人收益率高达 9.9%—12%,符合利诱性特征;

  • 社会性(不特定对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无罪和罪轻辩护思路

 

回到“山屿海”暴雷案,麦子租赁模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条件,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性)、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公开募集资金(公开性)、承诺固定收益(利诱性)、面向不特定对象(社会性)。

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这往往需要专业刑辩律师为当事人构建全流程辩护方案:如在侦查阶段力争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实现从轻、减轻处罚乃至无罪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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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思路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或针对特定对象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此情形主要针对主犯,辩护思路为切割责任+资金去向

辩点1:证明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实体经营,无扰乱金融秩序故意;

辩点2:资金链断裂系市场风险所致,且无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上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是明知的,且故意去促成此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去筹措资金,且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那就不构成该罪。

正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不能以非吸罪论处。”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获得认可。

  • 身份属于普通员工

此情形主要针对从犯,辩护思路为岗位职责+主观认知

辩点1:仅执行单位指令,无个人犯罪故意;

辩点2未参与宣传策划,仅从事辅助性工作。

在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中,单位中的普通员工虽然涉嫌犯罪活动,但员工只是在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并不是出于员工个人本意,不是员工个人行为,不宜认定员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情况下,可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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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思路

 

  • 扣除用于正常经营的金额

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关系着最终量刑,应当对吸收的资金进行甄别、审查、区分,其中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不构成该罪,因此应将用于正常活动的金额扣除或将这一情节作为从轻情节。

  • 扣除自己和亲友投入以及未实际参与吸收的金额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1条,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以及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 挖掘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从犯、初犯、偶犯,挖掘当事人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从而为当事人尽力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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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倩  高级合伙人、律师

fanxiaoqian0308@163.com

专业领域:

公司与商事

刑事法律事务

破产清算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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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  律师

yangmi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  

公司与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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