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5 发布者:捷华律师事务所
引 言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的专业影响力,促进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交流共享,增强团队业务能力,我所开展“捷华30年”优秀案例征集与评选活动,作为“捷华30年”系列活动的延续。这一活动旨在挖掘和展示捷华律师在过去三十年中承办过的能够展示律师专业技能、策略运用、法律问题解决能力,彰显捷华律师专业实力与服务质量。
本次活动吸引了多位律师踊跃申报,现按申报顺序逐篇发布各案例。
黄某1武器装备肇事案
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律师援引最新司法实践作为例证,为辩护观点提供有力支撑。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张,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件的良好结果,体现了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以及拥军法律服务中传递出的温度与力度;以专业能力化解矛盾,证明了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和拥军法律服务中不可替代的价值。
01
案例概要
2015年4月5日,因执勤设施改造,目标单位某看守所内所有哨位均改为二人上哨。主哨携自动步枪,副哨携弹匣(内有空包弹一发,实弹五发)。
4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1与战士孙某某担负监门哨18时至20时执勤任务,黄某1为主哨,孙某某为副哨。黄某1接哨后,严重违反执勤规定,将执勤枪支放在执勤岗亭墙角,擅离哨位在距离岗亭八米处的律师会见室通道玩手机。黄某1离开哨位期间,孙某某从其保管的弹匣内取出一发实弹装入黄某1放置在墙角的执勤枪支枪膛,企图自杀。在犹豫期间,孙某某通过对讲机得知中队长可能前来查哨,便慌忙将执勤枪支放回墙角,但未退出枪支中的子弹,未关闭保险。黄某1返回岗亭后,以肩枪姿势继续执勤,未察觉枪弹结合并已上膛。孙某某因担心黄某1批评,亦未告知黄某1枪内有子弹。
19时35分,被害人黄某2到岗亭外与黄某1聊天,期间黄某1开玩笑将枪从肩上取下换端枪姿势,枪口指向岗亭外的黄某2并扣动扳机,子弹从黄某2头部右面颊射入,右后颈射出。黄某1见枪走火,即高呼“枪走火,快来救人”,并赶到黄某2身旁,拿衣服按住黄某2头部伤口。中队长到现场后,黄某1即将失手开枪击中黄某2的事实告知孙某某。经鉴定,黄某2符合枪弹损伤致头部右侧颈外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孙某某经武警某总队批准作除名处理。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黄某1以武警装备肇事罪提起公诉。
02
争议焦点
庭审中,各方对于被告人黄某1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案件情节均无争议。
但辩护人进一步指出:
(1)武器装备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就本案来说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但所谓疏忽,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当以被告人主观上能够预见作为前提条件。
(2)本案中被告人黄某1在执勤中存在的多处违规问题是显见的,但关键在于,被告人黄某1能否预见枪膛中有子弹?能否预见到在自己离岗的时间内,自己的战友孙某某会将子弹上膛、打开保险、拉开枪栓?答案是显然的,不论黄某1在执勤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有多么严重,但是他显然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战友会将子弹上膛、打开保险、打动枪栓并企图自杀。
(3)因此,仅就黄某1一个人的行为,从法律上而言,不能解释其行为何以造成枪弹致人死亡的后果,不能单独认定黄某1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辩护人进而认为:只有在黄某1、孙某某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下,本案的定罪才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黄某1、孙某某均疏于履行对于相对方的注意义务,孙某某擅自将子弹上膛、打开保险;黄某1擅自枪口对人、扣动扳机。两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并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由黄某1、孙某某二人共同就伤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应由被告人黄某1一人对于全部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03
法院裁判
某军事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黄某1犯武器装备肇事罪,处一年有期徒刑。
03
案例亮点
疑难性、复杂性、创新性体现
案件疑难性、复杂性体现: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基于《刑法》第25条第1、2款的上述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但在本案中,庭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显示,黄某1、孙某某均疏于履行对于相对方的注意义务,孙某某擅自将子弹上膛、打开保险;黄某1擅自枪口对人、扣动扳机。两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并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案件处理中,孙某某所在部队错误将孙某某做除名处理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际导致被告人黄某1一人就危害结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案件创新性体现: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共同过失犯罪观点,未见于法律规定。但当年发生的“央视新址大火案”为此共同过失犯罪观点提供了司法实践的例证。
在最终判决中,未对于被告人黄某1是否与孙某某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作出认定,但法庭接受了辩护人提出的不应由被告人黄某某一人对于危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并据此作出了从轻处罚。
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即赴被告人黄某1及被害人黄某2的家乡,并利用两人系同乡的优势,成功说服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亦为对争取被告人黄某1的从轻处罚打下了基础。
本案承办律师
沈建山 主任、高级合伙人
shenjianshan@jhlawfirm.cn
专业领域:
拥军法律事务
刑事法律事务
公司与商事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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